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 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2.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有余力;
4.诚实守信,吃苦耐劳,有责任心,能正确处理有酬劳动和公益劳动的关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由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学生私自在校内、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或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助理为主。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通过用工部门申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学生资助中心予以设置。
1.用工部门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和用工需求向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报用工计划,填写《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附件1),由用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交人力资源部核定,财务资产部根据部门的用工情况按月纳入部门预算考核管理。春季学期岗位申报审批工作在每年1月份进行,秋季学期岗位申报审批工作在每年7月份进行,假期用工在寒、暑假学生正式放假前15天左右申请。
2.岗位设置要求
(1)用工部门设立的岗位在工作时间上不能与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上课时间发生冲突。
(2)工作场所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3)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4) —人一岗。
第八条 临时用工必须事先申报并明确工时,经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作为临时勤工助学岗位。部分工作强度大、环境差、任务重的岗位,用工部门可与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岗位酬金。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安排
1. 岗位发布:在每学期的第1-2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将用工部门申报的岗位名称、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招聘时间等向全校公开发布;
2.面试试用:学生持本人课表及学生证参加用工部门组织的面试或试用;
3.人员确定:用工部门将录用学生名单提交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管理
1.学生上岗前,用工部门必须对学生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2.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工部门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自离岗、退岗。如有特殊情况,须向用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用工部门负责老师签字盖章后,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退岗手续。
3.用工期间,学生如无重大失职行为或明显不适应工作情况,用工部门中途不得随意解聘学生,每学年末自行解除聘任。
4.进入期末考试阶段,原则上用工部门应暂停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5.毕业班学生原则上在毕业学年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章 勤工助学学生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实行实名上岗制度。
第十二条 用工部门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日常管理与考核,填写《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考核表》(附件3),作为核算勤工助学酬金的 标准。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用工部门可以向学生资助管理 部门申请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各用工部门在招聘和录用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当年不是特困生或贫困生的,不予录用。经查用工不符,重复设岗,到岗不到位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有权终止用工并撤销。
第四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和发放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酬金的标准由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定,主管校领导批准。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
1. 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固定岗位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酬金标准为7. 5元/小时。
2. 临时岗位酬金标准6小时内按照9元/小时计算,每天工作时间超过6小时,则按照54元/天计算,每人每月临时用工酬金不得超过300元。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应及时、准确、高效。
1.勤工助学岗位酬金采取无货币化的方式发放,每月发放一次。用工部门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将考勤考核表报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凡逾期未报的,酬金由用工部门自行解决。
2. 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酬金发放明细表,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协助财务资产部在每月10日前将酬金直接划入学生的个人帐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武华院学字(2008)8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