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 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 16号)、《湖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鄂教助(2020) 1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 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教务部负责做好学生学籍信息更新维护工作。媒体宣传部协助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并建立健全认定工作机制,落实认定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院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班级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班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为5-9人(奇数),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对象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
一般分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等级。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 良;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可提供的月均生活费较低;
(三)在校消费情况:生活简朴,无高档消费品或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无不良嗜好;
(四)学习刻苦努力,态度端正,无纪律处分或纪律处分已经解除且无因学业、学术诚信问题受到纪律处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学生,包括以下7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 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 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2)。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信息比对确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籍在校学生信息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比对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学院。
第十二条 认定标准
(一)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学院可优先考虑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例如: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其他在校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的学生,视具体情况评定困难等级。
第十三条 已报到新生在学籍未完成注册前,各学院应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庭情况登记,先按照学生登记情况开展认定工作,学籍完成注册后,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生登记情况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 行比对复核确认。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第七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由学生本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学校将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 定比例抽查。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集中认定一次。集中认定工作完成后,在校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学校应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并在下学期按规定程序进行认定。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宣传公告
学校认真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在新生录取、秋季开学阶段,通过宣传册、主题班会、学校网站及宣传栏等多种途径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告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间和认定程序等。
(二)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1、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院向学生或监护人逐一发放《确认表》,并指导填写。
2、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校认定
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学校制订的认定标准开展认定。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认定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2、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认定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结合其日常消费行为和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资助 档次,并将《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见附件3)、《认定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核准各学院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
(四)结果公示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学生所在班级内以适当方式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敏感信息及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五)建档备案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连同《确认表》和《申请表》等申请材料一并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学院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六章 认定工作管理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 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 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按照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认定,不能加入其它非经济因素,不得提前预设计划,不得按院、年级、班级下达指标。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及时核实调整,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备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协同各学院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不低于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函询取证、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凡有违纪违规或经济花费大手大脚等现象的学生可取消资助资格。如发现有恶意提供 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停止已获得的相关资助, 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 生资助信息;要建立学生资助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处置涉及学校学生资助的舆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武华校学[2019]2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