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校内收费行为,根据《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收入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学生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费的收取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接受学生、社会以及省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 管理与协调
第三条 财务资产部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对全院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费进行管理,包括收费项目立项、收费标准的审核、报备、费用的收取以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学生收费工作是学校一项重要的综合性工作,需要学生事务部和各学院的配合与支持。学生事务部应做好贫困学生的学费贷款与资助工作,并协调各学院做好学生收费的各项有关工作,各学院应积极配合财务资产部做好欠费学生的学费催缴工作。
第三章 学费、住宿费收取与催缴
第五条 收入票据由财务资产部统一领购核销,各部门不得自制各种收入票据。
第六条 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费省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并向社会公示后的收费标准,执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规定按学年收取,学生在每学年开学时缴纳,不得跨学年预收。
第七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休学后复学收费标准按其原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所有费用。学生因响应国家号召当兵入伍办理休学后退役复学且转专业的按入学年度所在年级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所有费用。本科大三学年末应征入伍且未办理休学的学生在新学年开学时只需缴纳当学年学费,住宿费不必缴纳。
第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学费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学生凭教务处转专业通知单办理转专业手续,若转入专业学费标准高于原专业,应补缴第二学期学费差额,若低于者,只退还第二学期学费差额。
第九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留级和从其他学校转入的按新编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所有费用。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修业年限要求重修课程的,由学生提出申请教务部审核,若不及格学分在10至20学分(含20学分)以内者,须留级一学年并缴半年学费重修相关课程,若不及格学分超过20学分者,留级一学年并缴一年学费重修相关课程。
第十条 对学生因各种原因而欠缴学费、住宿费的,财务资产部定期提供欠费学生名单,各学院应积极配合财务资产部做好欠费催缴工作。学校财务资产部保留公布欠费学生名单及追缴学生欠费的权利。财务资产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按学年对各学院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工作进行考核并予以奖励。
第四章 代收费收取与管理
第十一条 代收费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其自愿的前提下,学校统一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包括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教材费、军训服装费、体检费。代收费必须按学校审批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的标准据实收取。
第十二条 学校对代收费按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代收费由财务资产部统一收取,收取的款项及时入账并出具合法的收款票据。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规定按学年收取。军训服装费、体检费按省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新生入学报到时收取。教材费按省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预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章 缓交与欠费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应该办理缓交手续,原则上代收费不得缓交。新生在入学报到注册时办理,学校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在新生报到现场办理特困家庭学生学费缓交手续,老生则应在学院规定的注册时间起两周内,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缓交申请,经所在学院学生辅导员和学工办主任或学院书记审核签字,报学生工作部部长审批签字后交财务资产部留存。
第十四条 在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对既未交齐学费又没有申请助学贷款或缓缴者以及申请缓交获得批准到期仍未缴清应缴费用者,都视为欠费。学校采取“奖、助、勤、补”等多项措施,并积极推进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及学校爱心基金,以缓解贫困学生缴费困难。
第十五条 凡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财务资产部不受理欠费学生转专业、转学、退学、出国、复学等申请。对按时交清欠费的学生,由辅导员通知学院及时注册,同时恢复正常的学籍。
第十六条 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有关费用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出一年内交费计划,经学生所在学院核实签署意见报有关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暂作注册处理。对不能按期履行交费计划者,不再注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