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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9 作者: 来源:

各位老师及同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请各位老师及同学于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请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1.依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要求,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1)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2)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4)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根据学校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无论按照以上规定是否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建议各位老师在申报期登入 “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年度汇算操作,以免遗漏申报影响个人征信。

2.兼职课酬以及学生劳务费已按“劳务报酬”预缴税额,请兼职老师以及学生登录“个税所得税APP”进行年度汇算。同时,请为学生发放劳务费的老师及时通知相关学生,学生年收入不足6万元的,已预缴的税额将通过年度汇算全额退还。

3.2023年度有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的老师,可以在年度汇算时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并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

4.专项附加扣除中存在需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的,请注意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2019年至2022年间专项附加扣除中如存在填报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请老师们及时自查并更正申报,以免补缴税金时产生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滞纳金(请特别关注税务发送的提示短信,及时更正申报)。

5.2023年1月1日起税前扣除有变化的情况:

(1)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2)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3)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财务资产部将协助各位老师完成个税年度汇算工作,办理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可以于每周四到综合楼财务资产部0609室现场咨询,也可以于3月25日(周一)、4月9日(周二)、5月8日(周三)以及6月7日(周五)的13:00-14:00到综合楼财务资产部0614会议室现场咨询。不方便到现场咨询的,可直接联系财务资产部吴老师(电话:81695578)。

参考文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参考文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财务资产部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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