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为做好2025年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教职工2025年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税务机关进一步简化专项附加扣除确认的操作流程,具体操作请参照附件1。若2025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没有变化,大家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端【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模块的一键带入功能将2024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带入到2025年。
(二)2025年有符合条件的未曾填报过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请下载“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端,通过APP端【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模块填写信息并报送。
(三)有缴纳个人养老金的教职工,可以通过“掌上12333APP”或“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下载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再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端【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管理】模块录入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编码并报送。
(四)2024年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未填报的教职工,可在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根据税务部门安排另行通知)
(五)为及时准确享受政策,请于2024年12月31日前通过手机APP端确认更新。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也可随时登录手机APP端修改报送信息;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等扣除方式一旦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六)根据2023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提高了3岁以下婴儿照护(由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由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如有任何问题或者需要协助,请联系财务部吴舟旖,联系电话:81695578。
附件1:2025年专项附件扣除
财务部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