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户籍管理,使户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公安部门户籍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户口是学生本人身份的原始档案。
第三条 学生户籍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公安部《户籍管理规定》和各级公安部门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 学生户口由保卫处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章 户口迁入
第五条 凡属于武汉市中心城区的学生一律不迁户口,属于武汉市新城区的学生自愿迁移户口关系。本着户籍迁移自愿的原则,属于外省市户口的新生可将户口迁入我校,户口迁入地均为武汉华夏理工学院。
第六条 户口迁移证上应详细注明持证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籍贯(省、市、县)、户籍迁出地、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血型、身高,并按户口迁移管理规定加盖户籍专用章等有关印章。
第七条 户口迁移证严禁涂改,确需更改的,应依照户口迁移证管理规定在更改处加盖迁出地公安部门户籍管理专用章。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安部门不能办理入户手续:①迁移手续不完备的;②迁移证内容不完整的;③迁移证有错误的;④迁移证有涂改的;⑤迁移证内容为手写。
第八条 保卫处收到学生户口迁移证后,应妥善保管,并按公安部门户籍管理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第九条 入学时学生因个人原因将户口迁移证遗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保卫处出具未落户证明,前往武汉市公安局关南派出所开具的《未落户证明》,凭以上证明到原籍迁出地派出所申请补办户口迁移证。
第三章 户口迁出
第十条 退学迁移户口,凭学校开具的退学红头文件、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武汉市公安局关南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被开除学籍,本人凭学院开具的相关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武汉市公安局茅店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十二条 转学迁移户口,凭省教育厅签署意见,并盖有“湖北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学籍管理专用章”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原件、我校出具的转学接收证明,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三条 毕业生户口迁移,保卫处依据就业指导中心毕业生去向将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表提前下发给各系毕业班辅导员,学生领取户口后自行到迁入地派出所或人才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 毕业生在派遣期(毕业后二年之内)内户口可自由迁移,按照公安部门规定户口一律不保存在学校。
第四章 身份证的首次申领、补办和临时身份证
第十五条 首次申领 凡户籍迁至学校需要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学生,可到保卫处咨询办理。
第十六条 丢失补领 已在学校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学生,持学生证到保卫处借出《学生集体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武汉市公安局关南派出所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七条 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在受理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本人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办证窗口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凡本规定未提到的其它事宜,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