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流动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6-09-01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流动人员治安管理,保障学校良好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根据《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安全保卫工作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管辖区域。

第三条 保卫处是本校流动人员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流动人员是指校内非武汉户籍的在校学生,各部门、后勤集团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雇(聘)用的校外人员,包括:

(一)来校从事建筑、装修的施工人员;

(二)来校从事商业、饮食、修理等服务经营的人员;

(三)校内各单位所雇(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科技协作人员;

(四)各类短训班学员;

(五)其他流动人员。

第五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雇(聘)用流动人员时,应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聘)用来历不明人员(无身份证、无原籍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和未成年人。对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须报经院、处级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其进入校园的5日内,由用人单位到保卫处申请办理《校园出入证》。

第六条 雇(聘)用非武汉市户籍的流动人员,拟在本校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按照《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简称乙方)在签订建筑、装修施工合同时,应同时与乙方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并安排专人负责向乙方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用工单位应定期对所雇(聘)用的流动人员开展法制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减少、避免案件、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在校工作的流动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履行义务。

第十条 《校园出入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期满后若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凭原证由用工单位到保卫处重新办理证件。流动人员在进出校门时应主动出示证件,门卫有权拒绝无证者进入。

第十一条 对滞留在校内无正当职业、无固定住所、又无《校园出入证》的闲杂人员,由保卫处负责将其清理出校园。

第十二条 未登记备案、不办理校园出入证在校园打工的,处本人50元以下罚款,并处用工单位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用工单位5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有关规定聘用流动人员或聘用手续不齐全的;

(二)由于用工单位对流动人员不进行教育、放任不管等原因造成灾害性事故或违法乱纪构成案件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