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夏理工学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0-01-06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保密工作,本着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管理工作包括: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对涉及国家秘密事务的管理;对属于国家秘密事项、信息及其载体的管理以及保密工作自身的各种管理等。

第三条 保密管理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学校保密委员会全面负责全校的保密管理工作,下设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负责学校日常保密管理工作。党委办公室主任兼任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 保密范围及密级划分

第四条 教育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五条 保密范围:

(一)上级下发的要求保密的文件、信件、资料和内部书刊;

(二)尚未公布的各级会议精神和各级领导同志讲话;

(三)校党委和校长办公会议记录,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和各系(馆、中心)、机关、处室会议记录;

(四)重要科研项目的资料、实验数据等;

(五)教职工档案、学生档案和文书档案;

(六)党、政方面的各种印章;

(七)开考之前的考题、试卷;

(八)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人事调动和纪律处分材料;

(九)重要的电文、电话;

(十)涉外工作方面的有关内容。

第六条 密级的划分:

(一)绝密级事项

1.上级下发的绝密文件;

2.需要列入的有关计划和资料。

(二)机密级事项

1.上级下发的机密文件;

2.尚未公布的各级会议精神和各级领导的讲话;

3.校党委和校长办公会议记录;

4.考核干部的档案、发展党员的计划和调查材料;

5.开考之前的试题和考卷;

6.重要的信访件;

7.重要的电文、电话。

(三)秘密级事项

1.上级下发的秘密文件;

2.重要的请示报告和上级的批复;

3.党政方面的各种印章;

4.不宜公开的双边、多边教育交流项目(含备忘录)。

第七条 工作中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

1、未公布的教育统计资料、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

2、未公布的教育经费预决算及教育经费使用情况;

3、拟议中的机构、人员调整意见、方案及干部考核、调整、奖励、处分等事项的内部讨论情况及有关材料;

4、教育社情动态情况;

5、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档案材料;

6、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文书管理保密制度

第八条 秘密文件、资料在印制前要依照规定准确地表明密级、发放范围及阅读级别限别。

第九条 秘密文件、资料均由党办印制或复印。

第十条 秘密文件、资料的收、发、传、阅,应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做到办事有手续、件件有着落。

第十一条 送阅秘密文件、资料,一律采取直送方式,阅后退回,经办人员在送阅和退回时都要清点份数。阅文人之间不得横向传阅。

第十二条 对于秘密文件、资料,不经制文单位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私自摘录和引用。一切秘密文件、资料,都应当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里,与普通件分别管理。绝密文件要单独存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个人不得保存秘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的,应办理借阅手续,严加保管,用后及时归还。严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出入公共场所或游览、参观、探亲、访友等。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调动工作或离开学院时,都应将经手的秘密文件、资料进行认真清点,及时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五条 如需翻印(复印)秘密文件、资料(含份数、分发范围)均须事先经原制文机关批准,同时须有要求翻印(复印)单位主要领导的审批手续。翻印(复印)件按原件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秘密文件、资料不准通过普通邮政邮寄,不准在普通传真机上传送,也不准在电话上讲述其内容。

第十七条 立卷归档的秘密文件、资料,必须按归档文件、资料中的秘密事项准确地划分密级,并在案卷上加以注明。涉密的档案材料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准公开和复制;凡需借阅的,应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到档案管理部门查阅的,须持单位介绍信。

第十八条 经管人员对秘密文件、资料要每一个月或一个季度进行一次清理核对,对其中绝密级文件、资料半个月清理核对一次,并按照要求,做好清退、归档、销毁工作。销毁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坚持由机要室登记、经主管领导审批、在指定造纸厂(或在本单位)有两人以上监销的制度。个人不得擅自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第四章 涉外工作中的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 涉外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主动配合”的方针,在院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国交处、保卫处等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涉外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 各系(馆、中心),机关各处室要加强对涉外保密工作的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组织机构;配备兼职保密干部;加强对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的保密法纪教育,定期检查涉外保密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涉外保密工作应严格请示报告制度,遇有保密界限不清或其他保密工作的疑难问题,应及时请示上级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若发生泄密事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保密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出国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并在出国前接受保密教育。出国人员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笔记本等。确因工作需要非带不可的,应经本单位或上级领导批准,按照外事部门有关规定,严加保管。出国期间应保持高度警惕,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秘密事项。

第二十三条 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考察、旅游,接待单位应按照保密规定明确保密范围,涉及学校秘密的问题应规定统一的介绍口径,严禁境外人员进入禁区。

第二十四条 聘请或引进外国专家、学者,其工作可能接触国家秘密的,应先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保密委员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让外国人涉及国家或学院秘密事项。

第二十五条 寄往国外发表,或在国外学术会议上交流的教职工及学生的科研成果,寄出前,必须先经校保密委员会审查并加盖公章。凡涉及到保密问题的,一律不得寄出。

第二十六条 国交处、保卫处、保密委和涉外单位应密切配合、协作,加强保密教育,严格保密纪律和措施,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泄密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