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4-06-27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坚持“严控总量、满足需求,登记管理、扣分管理”的基本原则,对校内电动自行车实行科学量化管理,实现安全、规范、有序、可控的总体目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保卫部牵头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的统筹管理;负责对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的登记与安装;负责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规划;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公共充电场所消防、监控等设施的配备及管理维护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处理等。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各学院负责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进行初审,负责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教育。

第三章 上牌管理

第六条 校园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均须登记安装校园通行证。按照教职工、在校生、校内经营服务类人员等类型,分类核发校园通行证,每台车配一个通行证,每个通行证对应一个二维码和编号。

第七条 原则上,每人只限发放1台电动自行车通行证,学生不提倡在校内骑行。

第八条 申请安装校园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必须是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且已申领公安牌照。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申请流程: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保卫部审批→发放通行证。申请通行证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一)本人电动自行车照片:能完整清晰显示车型、车牌号;

(二)本人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三)身份证明:车主身份证正面照(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四)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申请表:相关单位签字盖章。

第十条 领取、安装校内通行证时需现场校验车辆,核查电动自行车行驶证、身份证明,并签署安全承诺书。

第十一条 已办理校园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如车主因毕业、离职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其名下的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同时作废,保卫部每年定期对电动自行车校内通行证有效期进行一次集中核查。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禁止私自转让、售卖、私自拆卸或借予他人使用。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通行证须保持清晰、完整。如通行证污损、无法辨识或丢失的,应及时申请更换,所需工本费用由车主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外卖送餐电动自行车不允许进校。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五条 在校园道路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礼让行人,通过人群密集和设有禁止骑行标志的斜坡路段时,下车推行,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第十六条 在校园道路驾驶电动自行车,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不得有下列危险行为:

(一)超速行驶;

(二)不按道、并排占道或逆向行驶;

(三)S型或Z型线路行驶;

(四)违规载人或超载行驶;

(五)佩戴耳机行驶或在行驶过程中接打电话;

(六)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进入校园行驶: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或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的;

(二)搭载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的;

(三)未办理校园通行牌或通行牌超过有效期限的;

(四)其他不符合武汉市有关电动车管理规定的。

第十八条 保卫部有权对所有进入校园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查验,制止上述违规行为。

第五章 停放和充电管理

第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等占用车位。

第二十条 电动自行车应在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室内场所、交通主干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车辆,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

第二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须在充电桩(柜)等集中充电装置点充电,充电时应当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器,保障充电安全。

第二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及相关安全设施的建设与配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 长期不用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处理并办理销证手续。对校园内长期无人使用或无牌无照的电动自行车,保卫部有权进行处置。经全校公示后,无人认领的电动自行车将统一按废品进行清理,吊销通行证,并取消车主重新申请通行证的资格。

第六章 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对申报通行证等事项必须严格把关,谁审核,谁负责,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车辆申报通行证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五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采取扣分管理制,具体扣分事项如下:

(一)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1名(扣1分),搭载2名(扣3分),搭载3名(扣6分);

(二)噪音扰民影响校园秩序(扣1分);

(三)牵引其他车辆或者载人、载物装置(扣1分);

(四)不遵守交通信号,不按交通标识、标线行驶(扣2分);

(五)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扣2分);

(六)在校园内曲折竞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扣2分);

(七)双手脱把、使用手持电话等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扣3分);

(八)不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室内场所、交通主干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扣3分);

(九)私拉电线充电(扣3分);

(十)将车载蓄电池带入室内充电(扣10分);

(十一)非法从事载客营运(扣10分);

(十二)饮酒、醉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以及麻醉药品后驾驶(扣10分);

(十三)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套取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的;(扣10分);

(十四)伪造、变造及私下出租、售卖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的;(扣10分);

(十五)不服从管理或有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行为的。(扣10分)。

管理规则如下:

(一)一个周期内扣分累积5分,将车主信息通报所在单位进行教育;

(二)一个周期内扣分累积10分,将没收车辆标识、取消通行授权。如需继续使用,在下一周期内以新车身份重新办理;

(三)累积记分以六个月为一个周期(1月1日﹣6月30日,7月1日﹣12月31日),满分为10分,下一个周期记分清零重新累积。

第二十六条 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和车主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卫部有权对违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管制,并联系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的,可向保卫部进行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武汉华夏理工学院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