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户口迁移须知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5-16浏览次数:

一、户口迁移政策  1、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将户口迁至就业单位,不愿迁到就业单位的,可依本人意愿迁回原籍。 2、升学(考研或专升本)的毕业生,户口迁往录取学校。 3、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户口迁回原籍。 二、户口迁移注意事项 1、户口已迁到学校集体户的毕业生,才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毕业生拿到户口迁移证后应认真核对各项内容,如发现有错误的项目需及时到学校保卫处综合管理科更改(如婚姻状况和文化程度有误的可凭相关证件到迁入地入户时更正)。 3、毕业生在派遣期(毕业二年之内)内户口可自由迁移,按照公安部门规定户口一律不保存在学校。 4、户口迁移证自签发日起30天内有效,因未及时办理入户手续而导致迁移证过期的,需由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原件到学校保卫处综合管理科开具证明,再到武汉市公安局关南派出所办理延期手续。 5、毕业生如不慎丢失户口迁移证,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持身份证到学校保卫处综合管理科加盖公章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开具《未落户证明》,再到武汉市公安局关南派出所申请补办。因补办手续比较复杂,请辅导员嘱咐毕业生一定要保管好户口迁移证。 6、户口迁回原籍的毕业生,领取户口迁移证后必须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才能完成户口迁移手续,户口不会自动迁回原籍。 7、户口迁往武汉市外的毕业生应领取《户口迁移证》,迁到武汉市辖区的应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作为市内户口迁移之用)。 8、毕业生改派要换发户口迁移证的,需本人持身份证和改派后的报到证到学校保卫处综合管理科开具证明,然后自行到武汉市公安局关南派出所申请换发。 如有不明之处请与保卫处联系,电话:81695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