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汉市公安局下发的《养犬管理规定》,结合辖区派出所的通知精神,为规范校园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现对校园内所养犬类进行清理,特通知如下:一、学校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犬只进入学校。二、校内禁止养犬,所有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三、校园内无人看管的犬只将由保卫处进行捕抓,并上交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收容或处理。四、现校内已饲养犬只人员务必在10月28日前,将犬只处理出校园,逾期不处理,保卫处将依照有关规定联合派出所民警上门收缴。 保 卫 处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