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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捐赠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1-04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捐赠活动,加强捐赠资产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本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系指受赠资产和对外捐赠资产,基金会在接受捐赠和对外进行捐赠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受赠资产包括各种符合基金会资产范围的资金、有价证券、仪器设备、低值品、书籍及材料等。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资产包括产权属于基金会的各项资金、固定资产、低值品、书籍及材料等。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基金会捐赠的资产属基金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五条 接受资产捐赠事项由基金会办公室牵头安排代表人员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资产来源、受赠对象、用途及实施细则等,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第六条 各单位在接受捐赠时,应到基金会办公室进行登记。固定资产经基金运筹部入库、建档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现金及有价证券由基金会办公室登记开具通知单到基金运筹部办理手续,入账作受赠收入账务处理后开具捐赠收据,由基金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并颁发捐赠证书。

第七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来源应注明为捐赠。资产价值以捐赠方提供的价值凭据(如发票原件或加盖捐赠方公章的发票复印件等)及相关税费等进行登记;如捐赠方不能提供价值凭据的,可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登记。

第八条 受赠资产的使用原则上按捐赠人的意愿分配管理使用;捐赠人没有特别要求的,由基金会办公室会同基金运筹部制定分配预案,报理事会审批后实施。

第三章 对外捐赠

第九条 对外捐赠时,必须提出申请报基金会办公室,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基金会办公室会同基金运筹部审查同意后,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条 经审批同意捐赠的资产,由代表基金会捐赠的单位持审批报告到基金运筹部办理对外调拨手续, 负责代表基金会捐赠的单位或个人在捐赠完后,必须将受赠单位的接收证明交基金运筹部,基金运筹部凭审批报告、接收证明办理销账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处理、占用受赠资产,或擅自对外捐赠资产造成固定资产流失的单位或个人,基金会将追究其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基金运筹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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