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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支出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1-04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支出管理,规范财经纪律,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各项支出,包括费用支出、股权类投资等。

第三条 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与业务范围执行基金会的支出,严格基金会资助项目的审批制度。

第二章 捐赠支出

第四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五条 基金会的定向捐赠项目,严格遵照捐赠人的捐赠意向,按以下程序支出:

(一)用款单位根据捐赠项目进度提交用款报告,注明用款金额、用途、使用范围等,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基金会基金运筹部、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审核该笔支出是否符合捐赠用途及捐赠其他要求;

(三)秘书长复核并签字;

(四)一万元以上捐赠支出需经理事长审批后支出。

第六条年度预算内用于与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的非定向捐赠支出由用款单位提交用款报告,需经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后支出。

第七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评审条件及评审结果。

第三章 费用支出

第八条 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通讯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等费用的支出,由经办人填写支出证明单,秘书长证明复核,五千元以上支出需经由理事长审批核准。

第九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经费支出,包括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等,由经办人填写支出证明单,秘书长证明复核,理事长审批核准。

第十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一条 非定向捐赠的筹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等,经理事长审批,可以在基金会筹资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基金会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需纳入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理事长签字支付。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以外的其他投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理事长签字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基金会基金运筹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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