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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科研办 发布时间:2013-10-22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以下简称省基金计划)管理,激励创新,营造有利于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良好环境,并持续稳定发展基础研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基金计划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培养青年科技人才,支持具有良好研究条件和实力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开展自然科学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和部分有特色、有优势的基础研究,由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省基金计划资助项目类别主要包括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青年杰出人才项目,创新群体项目等。省科技厅可根据需要调整资助项目类别。

第四条  省基金计划的制定、计划项目的评审和遴选以及计划管理等工作遵循“依靠专家,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和“鼓励创新,自由选题,平等竞争”的运行机制,并接受科技界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省基金计划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同时鼓励社会捐赠或设立联合基金。

第六条  省基金计划项目实行课题制管理,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科技厅的有关财政、财务制度。

第七条  省基金计划原则上不受理尚在研的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八条  省基金计划重点项目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和重点突出的原则,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支持科技工作者根据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在具有较好基础和积累的重要研究领域或新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工作,特别是:

(一)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关键科学问题和科学前沿的研究;

(二)对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应用前景或能够充分发挥我省资源、自然条件特色的基础研究。

第九条  省基金计划面上项目重点支持青年科技工作者在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开展创新性的应用基础研究。

第十条  省基金计划青年杰出人才项目是为加速培养造就一批优秀学术带头人而设立的专项。资助湖北省青年杰出人才以自由选题形式,进行科学前沿探索、高新技术研究和学科交叉研究。

第十一条  为培养和造就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和群体,倡导科学研究团结合作精神,省基金计划创新群体项目重点资助以重要科学研究基地为依托,优秀中青年科学家为学术带头人和骨干的研究群体,围绕某一重要研究方向开展前瞻性、交叉性的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章 申请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项目指南,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公开向社会发布。

年度项目指南应明确创新群体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的优先资助领域,引导基金项目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 申请者应严格按照每年度发布的项目指南申请项目。

(二) 申请者必须是项目依托单位的正式受聘人员,申请项目执行期间内应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

(三) 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

(四) 申请者在当年度内作为项目负责人限申报一个项目。申报创新群体项目的核心成员,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再申请其他项目。

(五) 不受理在读研究生的项目申请(在职研究生除外)。

第十四条 申请者须按各类项目的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查推荐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的申请者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面上项目的申请者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具有中级职称以上;青年杰出人才项目的申请者不超过40周岁,一般应获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创新群体项目由1名负责人,3?5名核心成员及相关研究人员组成,项目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应以共同的研究兴趣为基础,平均年龄在40岁左右,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50岁。项目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以上年龄计算时间以申报项目当年1231日为截止日。

第十六条 省基金计划原则上受理本科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依托单位的项目申请。特殊情况,可以受理非本科类高等院校、企业为依托单位的项目申请。

第十七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召开学术委员会,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通过评审择优推荐项目。项目依托单位签署推荐意见中应承诺等额匹配项目资金,并按省科技厅规定的受理时间和要求报送申请。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八条 省基金计划项目评审要把原始创新与研究的应用价值作为重要标准,注重申请者的创新潜力和人才培养;注重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

第十九条 省基金计划项目评审一般按照同行专家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重点项目的评审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明确的科学问题,创新的学术思想,先进的研究目标,科学、可行的研究路线和技术方案。

(二)具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

(三)具有良好的研究条件,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基础开展研究工作;

(四)具有合理的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面上项目的评审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具有较好的创新思想,研究内容规模合适、目标明确、具有应用前景;

(二)申请者有一定的研究经历和研究工作条件;

(三)注重具有创新性思想的青年科技人员的培养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  青年杰出人才项目的评审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申请者的创新能力和学术成绩;

(二)研究方向上的创新性和前瞻性;

第二十三条  创新群体项目的评审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核心成员的创新能力和合作经历;

(二) 各核心成员承担子课题的有机结合;

(三)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和学科交叉性;

(四)以重要研究基地为依托。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按照每年项目的学科分布情况,挑选专家组成年度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重点项目、青年杰出人才项目、创新群体项目的评议。

面上项目一般采取通讯评审方式,每个项目聘请五位专家评审。

第二十五条 同行评议专家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和较强的学术判断能力;熟悉被评项目的研究内容及相关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情况,并且近年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学风严谨,客观公正。

第二十六条 同行评议专家应按照各类省基金计划项目评审标准和要求,充分阐述个人观点,摒弃非科学因素的影响,独立评审,客观科学地提出评审意见,并遵守保密和知识产权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组织同行评议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有关省基金计划的方针政策、规定、评议标准以及相关情况,应及时向评审专家公布。

严格执行回避与保密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经厅办公会研究,择优确定当年度的计划项目并批准实施。对未获资助的申请项目及时反馈不予资助的原因。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基金计划的管理,包括年度指南项目的制定、经费预算、计划项目类别的安排、组织专家评议、年度计划的编制、项目实施的年度检查、结题批准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条  重点项目、青年杰出人才项目、创新群体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为三年。结题验收工作应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后3个月内完成,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

第三十一条  面上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为两年。项目执行期结束后,由项目依托单位组织项目完成人提交结题报告,依托单位进行认真核实和审查后报省科技厅。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省基金项目的实施,包括按资助批准通知的要求编写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按照项目的有关规定报送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编制项目研究工作总结等。

第三十三条  项目依托单位对本单位省基金计划项目负有监督、管理和保证的责任,主要包括:保证项目的人员稳定、条件落实;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协助省科技厅实施项目检查和研究工作总结等。

第三十四条  省科技厅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项目依托单位及项目完成人的项目实施效果进行年度综合评价,并建立信用评价档案。年度综合评价意见作为下一年度立项资助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省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成果报道等,须按项目类型分别标注“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 项目资助”。项目研究中取得的基础性数据,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实行共享。

第三十六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省科技厅的要求,认真开展省基金计划的统计工作和宣传工作。省科技厅根据省基金计划的执行成效进行宣传、展示、推广优秀研究成果。

第三十七条  在研的省基金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或中止、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 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规的行为。

第五章  回避与保密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项目资助工作的公正性,须遵守以下回避规定:

(一) 各依托单位不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行政人员,不得申请项目;

(二) 申请省基金计划项目的专家不得作为当年度的项目评审专家。

(三)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

第三十九条  为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组织和参加评议、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者的研究内容;

(二)不得泄露同行评审专家姓名和单位;

(三)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在立项、申请、评审、执行和管理中凡涉及国家科技保密、知识产权和科技档案管理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湖北省科技厅此前公布的《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科技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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