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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作者:彭鹏 发布时间:2017-01-06浏览次数:

                       

武华校教〔201659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与教育质量,根据《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292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校教师、教学管理及教辅人员均可依照本奖励办法的规定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与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而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1. 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优化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手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2. 在推动教学改革及规范教学管理,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教学质量监控,完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实现教学管理信息化等方面取得的理论与应用成果。

3. 根据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加强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培养,在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第四条 凡申报学校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

1.必须经过两年及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2.达到省内同类先进及以上水平,在理论上有创新,实践中取得显著成效,具有一定推广应用价值的成果。

3.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项目的主要成员(集体项目主要成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必须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并做出重要贡献。

第五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审一次。校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原则上只有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才能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六条 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时间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七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采取个人申请、逐级推荐的办法。不属于同一单位或部门的两个及以上个人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人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标准由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学校成立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具体事务工作。

第九条  学校对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进行专项奖励。对获得省、国家级教学成果的奖励,参照《武汉华夏理工学院科研奖励实施办法》(武华校科〔20169号)文件中同级别科研奖执行。

第十条 如涉及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项目,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科研处。如情况属实,学校将撤销其获奖资格,收回证书、奖金,并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取消下一次申报教学研究成果奖资格。

第十一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须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科研处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交。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异议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8日内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有异议成果的获奖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原《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修订稿)》(武华院教[2015]089号)文件废止。

 

2016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