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华校教〔2016〕6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发挥教学研究在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提高教学质量中的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国家和省部级教学研究项目除执行本办法之外,还需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凡为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在职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均可申请教学研究项目立项,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
第四条 立项范围
1.关于教育思想、教育观念、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2. 关于创新教学内容、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3.关于优化专业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4.关于教学管理、教学文件、教学评估及教风、学风建设与改革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5.关于实践教学、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习基地建设及产学研结合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6.关于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第五条 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申请时间,一般在每年的4月份左右。国家、省部级教研项目的申请立项,原则上从院级立项项目中择优遴选申报。
第六条 教研项目的申请人应根据教学的实际情况和研究条件填写申请书。申请书需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有在研项目且尚未完成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以项目负责人的名义申报新的教研项目。项目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含项目负责人)。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八条 科研处是教学研究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专家组评审、中期检查和评估、推广应用、结题验收、鉴定以及建立教学研究项目管理档案等工作。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相关项目。
第九条 评审标准
1. 以教育教学理论为支撑,紧密联系教学实际,项目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成果能够推广应用,并能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2. 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指导思想正确,论证严密充分,措施具体得力,具备开展研究的基本条件。
3. 研究人员配备及分工合理,能胜任项目的研究工作。
4. 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合理。
第十条 评审程序
1. 申请者报名。申请者根据立项指南填写《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申报书》。
2. 院(部)审查。由单位负责人召开由5-7人组成的专家组会议进行初审,择优向学校推荐申报。
3. 学校审定。学校组织评审或采用答辩论证的方式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议。在确认目标明确、条件具备、措施落实和安排合理的情况下,以重点项目或一般项目予以立项,并经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学校发文公布。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研究项目专项经费对已经通过立项的校级、省(部)级、国家级教学研究项目以及省(部)级、国家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予以资助。
第十二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交通费(租车)、住宿费、误餐及补助、制作印刷宣传费、指导、培训及劳务酬金、活动器材购置及租赁、办公文具耗材、图书报刊、通讯邮寄、实验耗材(含零配件)、版面费及查新费以及直接为教学研究服务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立项教研项目的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在项目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之前,项目负责人可以凭发票报销70%的项目经费,剩下的30%须待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后方能报销。
第十四条 教研项目因故中止或撤销,其资助经费应立即停止使用。对无故中止教研项目的研究者,将取消其两年内教学研究项目立项申请资格,并追回已经发生的经费。
第五章 检查与结题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向科研处报送《教学研究项目进展情况检查表》一式两份,以保证研究工作按计划、有序地进行。若项目在研究过程中有重大变动的,负责人应填写《教学研究项目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报学校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题书面申请,并按要求结题。结题形式包括:鉴定和验收,省级项目必须鉴定。申请结题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申请书》
2. 《教学研究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证书)》
3. 研究报告
4. 研究成果
(1)论文(重点项目:核心期刊1篇或公开期刊2篇;一般项目:公开期刊1篇);
(2)其他成果。
第十七条 国家、省部级项目鉴定结题办法按项目批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按要求完成的项目,研究工作及成果将记入职工个人档案,作为职务、职称评审与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立项1年仍没有启动研究计划和未能按要求完成的项目,学校将终止资助,收回前期投入,两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提出的研究立项申请。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工作由该单位领导负责,科研处负责学校项目的归口管理。各单位应将获准立项的项目列入本单位当年度的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和总结,并做好对优秀教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武华院评[2013]031号)文件废止。
附件:
1.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申报书
2.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教学研究项目进展情况检查表
3.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教学研究项目变更申请表
4.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教学研究成果验收证书
5.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教学研究成果鉴定证书
6. 高等学校教学研究成果鉴定证书(省级)
7. 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
8.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评审表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