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明书办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学办函〔2018〕1号)文件精神,体现以学生为中心,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学历学位证明书办理流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 学历证明书办理对象为因证书遗失或损坏的我校毕业的学生。学位证明书办理对象为因证书遗失或损坏的我校已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
第二章 办理流程
第三条 办理学历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所需提交材料:
1.申请办理证明书的学生需提前填写《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办理学历学位证明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从我校教务处网站下载)。
2.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半身免冠小2寸彩色照片(蓝底)两张(附与之同底电子版照片)。
3.学历学位证明书须学生本人到校办理,不可委托他人办理。
第四条 办理程序如下:
1.携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所在专业学院教学与行政办申请办理,填写《申请表》。
2.学生所在专业学院根据学生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由学院党总支书记在《申请表》上签字。
3.学生携签字后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教务处考试学籍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4.学历证明书经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学校教务处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标注,并对注册的原学历证书标明遗失作废,学历证明书一经标注立即生效,原学历证书同时作废。
5.学位证明书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立即生效,原证书同时作废。
第三章 完成时间
第五条 学历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的受理时间为学校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
第六条 证明书的申请提交后,学校在受理学生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务处
2018年10月22日
考务与学籍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27-8169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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