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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因公出国(境)派出人员遴选标准

发布日期:2022-11-02    作者:国交部     来源:     点击:

武华校外〔2017〕116号

          为进一步完善因公出国(境)派出人员遴选管理,更好地提升教师的国际化水平,促进学校的国际化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因公出国(境)是指受学校派遣,以短期出国(境)交流访问国(境)外学习培训等为目的的出国(境)活动。

第二条 派出人员遴选总体要求是各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因公出国(境)人员指标,择优推荐派出人选。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派出人员应填写“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申请表”(见附件)报国际交流合作部审核。因公出国(境)派出人员接受境外基金(经费)资助的要通过背景审查。

第四条 派出人员遴选具体要求

(一)各院在选派派出人员时,优先考虑专业对口教师,青年骨干教师,“双师双能”型教师以及在教学和科研上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出国(境)派出人员须具备完成出访任务的外语水平;赴汉语通用地区或组团出访的团队内有翻译的,可不对外语水平作要求。

(三)60岁以上人员申请因公出国(境),需附医院的健康证明和家属意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因公派出

1. 出国(境)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

2. 同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同时出访;领导干部出国(境)次数一般不超过两年一次;

3. 近三年有公费出国(境)经历;

4. 近三年工作有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5. 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派出一个月以内人员须在回校后将访问、交流总结及相关证书复印件交国际交流合作部;因公出国(境)派出一个月以上人员须在回校后将相关学术论文及证书复印件交国际交流合作部存档。

第六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部负责解释。

    

 

202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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