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华校外〔2017〕117号
为鼓励教师借助因私出国(境)机会帮助学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出国(境)补贴是指教师因私出国(境),与我校指定的单位/学校洽谈合作项目,并为我校带来实际效益者,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条 出国(境)人员借助因私出国(境)机会,根据学校规定的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地区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境)计划中列明,并报国际交流合作部审批。未列入出国(境)计划、未经国际交流合作部审核批准的,学校不予补贴。
第三条 出国(境)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补贴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报销。补助费根据出访国家/地区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公里数实行定额包干。补助标准见下表:
公里数(往返) | 补助费用(人民币) |
1000公里及以内 | 3000元 |
1000公里-2000公里 | 4000元 |
2000公里及以上 | 5000元 |
第四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部负责解释。
2022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