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华校外〔2017〕125号
为促进学校国际化交流进程,规范国(境)外专家短期顺道来校讲学的酬金管理,根据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来访讲学酬金是指各学院/部门因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工作需要,邀请已在中国境内的国(境)外专家来校讲学﹑讲座﹑作学术报告等,根据国(境)外专家级别给予相应的讲学酬金。讲学酬金不包含旅费﹑住宿费﹑餐费﹑交通费等其他费用。
第二条 邀请单位需提前填写《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国(境)外专家讲学酬金申请表》(见附件)报国际交流合作部审批。未经国际交流合作部审核批准的,由邀请单位自行负责。
第三条 经国际交流合作部审核批准的讲学酬金由邀请单位先行垫付,交流活动结束后,邀请单位需及时将书面总结及相关材料报国际交流合作部签字报销。
第四条 讲学酬金标准见下表:
专家级别 | 讲学酬金标准 |
诺贝尔奖获得者 | 每场20000-50000元人民币(税前) |
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 (或领域内相当于院士级别的) | 每场5000-10000元人民币(税前) |
其他专家 | 每场2000-3000元人民币(税前) |
第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