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华校学〔2020〕5号
为引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爱心接力基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金来源、用途及管理
第一条 爱心接力基金主要来源于学校学生资助经费、社会及个人捐赠、回收的学生借款。基金用于为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无息借款,用于缴纳学费。爱心接力基金归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
第二章 申请对象、条件、比例及额度
第二条 申请对象:全日制统招在校本科学生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励志好学,品学兼优,无不及格课程记载;
2.生活俭朴,诚实守信,无不良嗜好,无违纪处分或纪律处分已经解除且无因学业、学术诚信问题受到纪律处分,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必要条件
1.大二及以上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当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已经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仍然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杂费和基本生活费用。
2.大一及专升本已办理助学贷款新生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
(1)满足贫困生认定条件;
(2)已经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仍然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杂费和基本生活费用。
3.大一及专升本未办理助学贷款新生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
(1)满足贫困生认定条件;
(2)符合助学贷款条件,但当地无国家或地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机构。
4.其他情况学生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
遭遇疫情、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导致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杂费和基本生活费用,且积极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
第四条 每学年申请借款学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贫困生学生总人数的50%。
第五条 根据在校生学费标准将爱心接力基金借款额度定为两类,其中:
1.甲类: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限于学费高于(含)20000元的本科专业学生;
2.乙类:每学年不超过5000元,限于学费低于20000元的本科专业学生;
在校生一学年内只能借款一次,在校期间累计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学费总金额的40%。
第三章 借款程序
第六条 学校每年在六月份、九月份开展爱心接力基金申请办理工作。
第七条 学生申请爱心接力基金按如下程序办理:
1.申请和资格审查:符合借款条件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武汉华夏理工学院爱心接力基金借款审批表》,各学院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审核借款金额;大一新生、专升本学生及应特殊情况突然致贫的学生需在提出申请的一周之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审批:各学院汇总借款学生信息,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后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对审定名单进行公示。
3.签订协议:学校委托银行与学生签订无息借款协议,学生需配合银行完成放款前相关手续的办理。
4.借款发放:受托银行向借款学生发放借款。
5.借款偿还:学生于还款日向受托银行偿还借款。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爱心接力基金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各学院主要负责学生爱心接力基金的申请、审核、诚信教育及催还借款等管理工作;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无息借款经费的统筹安排、分配、审批、借款回收、数据档案管理等工作;财务资产部负责与受托银行办理爱心接力基金的结算以及核算工作。
第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爱心接力基金专用账户,用作学生爱心接力基金的发放和回收。
第十条 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停止对该生发放爱心接力基金并提前收回已借金额:
1.借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2.借款人有中途退学、退学试读、转学、被开除学籍、出国、失踪、伤亡等情况的;
3.申请材料中有瞒报、欺骗行为者;
4.借款后出现成绩明显下滑者;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校友和其他社会爱心人士向爱心接力基金专用账户捐款,学校颁发捐款纪念证书。
第十二条 获得爱心接力基金的学生应认真履行协议内容,按时还款,并积极参加学校的义工组织和义工劳动。
第五章 借款的偿还
第十三条 学生自借用爱心接力基金后,视家庭经济好转情况随时可以办理归还手续,原则上要求借款学生在毕业离校前需还清全部借款。
第十四条 学生在毕业时确有困难无法还清借款的,经申请报学校批准后最长可宽限至毕业后五年,但须提出书面还款计划,签订补充协议,办妥延期还款手续。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和宽限期内无需支付借款利息。对超过宽限期仍不归还借款的学生,学校保留按同期国家贷款相应利率标准收取利息、通报欠款学生用人单位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享受无息借款的学生在校期间,有因病死亡或意外伤亡等特殊情况的,视具体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是否减免欠款。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爱心接力基金管理办法》(武华院学字[2010]11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爱心接力基金借款申请表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