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外籍教师的聘请与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政策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交流合作部是学校外籍教师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聘请程序及相关措施
第三条 国际交流合作部负责统筹及聘请外籍教师工作。因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工作需要,拟聘请外籍教师来校的用人单位均可向国际交流合作部提出聘用申请。
第四条 外籍教师接待及《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居留许可等相关证件的办理由国际交流合作部负责管理。
第三章 业务接待及管理分工
第五条 接待外籍教师应热情友好、礼遇适度。
第六条 国际交流合作部负责来校任教的外籍教师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其工作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由国际交流合作部审核,人力资源部负责签订。
第七条 用人单位负责来校工作的外籍教师的教学管理,包括审核下达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书、定期组织教学检查与评估等事务,国际交流合作部予以协助。
第八条 用人单位负责来校任教的外籍教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凡外教能参加的教学、文化交流等活动,应尽可能吸收其参加。用人单位还应为外籍教师配备政治过硬、精通业务、责任感强的合作教师,协助其做好制订教学计划、选定教材等与教学相关的工作,国际交流合作部予以协助。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则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