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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1-04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捐赠项目的管理,保障捐赠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及《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对捐赠人(单位和个人)的捐赠进行统一接收和管理,本办法适用基金会的所有捐赠项目。

基金会项目管理等相关事项,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秉持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设立

基金会项目的设立需符合章程的规定,依照捐赠人的意愿,体现社会公益性。

第六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有以下方式:

(一) 非限定性项目:捐赠人未指定用途,则根据基金会章程,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

(二) 限定性项目:捐赠人指定用于某个领域。

第七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在设立时,需得到相关领域负责人确认后方可签订捐赠协议。原则上项目负责单位如下:

(一)学生资助类由学工部负责,教学辅助类由教务部负责,教师发展类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文化宣传类由宣传部负责,校园环境类由后保部负责。

(二)指定受益单位的由该单位负责,众筹项目由倡议单位负责。

第三章 项目管理

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基金会办公室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起草相关规章制度,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二)会同责任单位、财务部对项目立项、捐赠协议进行审核;

(三)对立项的捐赠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确保项目顺利执行。

非限定性项目应严格按照章程实施。

第十条 限定性项目如有以下情形的,根据章程,由理事会决定用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具体方向:

(一)捐赠协议中没有明确的资金使用安排的;

(二)受益单位跨多个部门的;

(三)对学校或基金会发展意义重大的。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责任单位应定期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提供项目执行的相关资料,如文字、图片等。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完毕后,责任单位向基金会办公室报送年度结项报告书,并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

第十 基金会依法接受民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十 项目结项或终止后,根据捐赠协议约定处理,或与捐赠人协商,在章程规定下清算处理,并及时向捐赠人反馈。

第十 基金会应按《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及时准确、合法有序地公布有关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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