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保障捐赠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及《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在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切实开展各项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三条 基金会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将主动公开:
(一)基金会机构信息,包括章程、组织架构及管理制度等;
(二)基金会联系方式;
(三)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四)基金会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五)基金会已完成的捐赠等相关新闻。
第五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内部工作信息等;
(二)本基金会认为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六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章 信息公开途径与时限
第七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平台、基金会官方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
第八条 根据年度检查要求,及时报送上一年度的基金会年度检查相关材料,并在基金会官方网站上公布审计报告。
第九条 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时限要求公开信息;
(二)对于信息公开的查询和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三)基金会已经明确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四)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可根据信息公开的具体目标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