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鄂教科[2013]6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优良学风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高校学风建设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需要教育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互相配合共同努力。
第三条 高校学风建设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照执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
第四条 高校学风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构建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构建学风建设组织管理体系。省教育厅成立省高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学风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全省高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研究及宣传教育;组织对重大学风建设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指导、检查高校学风建设工作等。高校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负责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
第六条 强化高校学风建设目标责任制度。高校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高校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省教育厅将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高校领导班子的考核,并实行问责制度。
第七条 建立健全学风建设工作体系。高校要将学风建设工作常规化,建立健全教育宣传、制度建设、不端行为查处等完整的工作体系,实现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
第八条 建立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教育制度。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高校要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内容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纳入到教师日常的教学和科研活动之中。为师生开设科学伦理讲座,开展学术规范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学术道德自觉性。
第九条 进一步加强高校学风建设信息公开化。高校要在校园网和校报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定期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学术诚信和学术成果公示制度。逐步建立师生学术诚信档案。在项目申报、奖励评选、成果鉴定、职称评聘、导师遴选等活动中,实行学术诚信承诺制度,及学术成果公示制度。
第十一条 进一步完善高校师生的评价考核制度。将学术道德作为师生考评的重要内容,建立一套符合学术道德要求的,有利于良好学风形成的师生考核评价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学风建设奖励和惩处制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的履行情况要纳入年度考核。高校要对模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的典型事例广泛宣传,进行表彰;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依据相关制度,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以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三条 规范学术评价程序,完善学术管理制度。规范和细化论文送审、论文答辩、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程序。完善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以及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专家评审意见材料留存等专项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高校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中的作用,明确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具体职责。学术委员会应积极承担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校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十五条 高校要建立并公布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细化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别、严重程序和相应的处理措施。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六条 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高校要认真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由当事人所在高校负责调查,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布。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投诉。学术不端行为确认后,调查结论以适当形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对查实的学术不端行为,由学校根据专家组调查意见和有关政策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方式包括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停止招研究生、解除职务聘任、撤销学位,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经查实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按有关学位、学籍规定处理。如果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要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因泄密发生恶劣影响的,高校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