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我院教职员工党员,每月以基本工资(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四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党总支审批,报院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五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六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学院党委按规定程序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九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院党委。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三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等。
第十四条 院党委按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下简称“各党组织”)党员交纳党费总额的70%上缴上级党组织,将留存党费的20%下拨到各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十五条 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讨论决定后党费使用支出须由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六条 上级党组织和院党委明确使用范围的专项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十七条 党费由院党委办公室统一管理。各级党组织应及时收缴和上缴党费。收缴党费必须坚持签名登记制度,党支部使用《党费交纳簿》,党员使用《党费证》,党员个人和各级党组织交纳党费时都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各党组织要设立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并单独设立账户,妥善保管。党支部收齐党费后,应在每月10日前,将本支部的党费上交到党总支组织委员,党总支应该在每季度15号前将党费交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在20号前交上级党组织。
第十九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委办公室每年向院党委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各党组织通报。各党组织每年向同级党组织和党委办公室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条 党委办公室在每年12月30日前,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党费收缴、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各党总支要在当年12月20日前对所属党支部党费收缴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时交纳党费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提出严肃批评,并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