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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试行)

发表时间:2023-05-23 15:13 作者: 阅读: 编辑: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

第一条 为强化工作纪律,理顺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和规范学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请示报告的归口管理职能由教学行政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 凡属下列范围之内的重要问题,各系(部门)中心必须向学院请示和汇报,并提交书面报告。

(一)关于各系(部门)中心的人员岗位调整申请情况;

(二)本部门专业发展及个人发展所需要的支持情况;

(三)涉及到教师培训(进修)、境内外学术交流、举办研讨会(座谈会)、课程(课内实践或实验)等需要的经费支持情况;

(四)其他重要活动或突发事件的请示;

第四条 各部门对超越自己职权范围之内的重要工作事项,对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必须及时向分管院领导请示,对本部门的重要工作,重大情况的询问,必须及时予以答复。

第五条 请示报告基本要求如下

(一)各部门要强化组织观念,严守工作纪律,规范工作流程,不得先斩后奏,先实施后审批,做到重要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二)请示报告必须真实反映全面情况,实事求是,不夸大或缩小相关事实资料,不得漏报、谎报和瞒报相关重要情况;

(三)请示报告采取书面形式,需要申请经费的事项应附上申请表及其他相关附件材料、因特殊情况事前无法请示报告的,可采取口头请示,事后及时补报请示报告。

第六条 院内各部门呈送院领导的书面请示报告,按如下原则办理:

(一)凡需报送院领导审批的请示报告等,要有部门负责人签字;

(二)请示报告要一事一报、内容属实、观点明确,并要有意见或建议;

(三)请示报告内容如涉及到本学院其他部门或其他单位,报告中的重要内容需协商一致,意见统一再上报;

(四)除特殊情况外,请示报告要报送教学行政办签收、编号、登记,教学行政办呈送分管院领导审批;

(五)院领导签署批办意见后,由教学行政办回复呈报部门审批结果。审批报告一式两份,呈报部门及教学行政办各持一份;

(六)请示报告办结后,由教学行政办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整理、归档。

第七条 对请示报告事项处置落实情况的监督与检查按如下原则办理:

(一)各部门必须严格及时按批示意见妥善办理;

(二)正常情况下,请示报告在7个工作日办结;如遇特殊情况,呈报部门需表明情况,教学行政办派专人特事特办,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对给学院带来严重影响的突发事故及事件,未及时请示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请示报告跟踪及落实情况由教学行政办负责督办,每学期不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并反馈检查结果。

第八条 本规定由教学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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