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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发挥教职工在全员育人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院在大二至大四学生的教育管理中实行班级导师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专业思想和学习态度,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针对学生个体差异,对学生选课、专业方向发展及学习方法引导等方面能进行一对一的指导。
第四条 为学生课外科学项目研究、参加课外科技竞赛活动、就业择业、考研深造等提供帮助。
第五条 具体负责班风、学风建设,定期召开班会,定期与辅导员保持联系,就学生干部选拔、学生评优入党提出建议。
导师安排表(如有变动,请相互协商,报学工办备案即可。学生班长联系电话,文件见群共享)、申请表(请各位导师填写申请表,放假前交到学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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