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华院科 [2012]150号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
科研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院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研水平,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从事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院科研基金项目的有关个人和团体。
第二章 学院科研奖
第三条 学院设立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优秀科研工作者”、“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优秀科研团队”、“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
1.“优秀科研工作者”每两年评选一次。必须在评选年度内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或在推广科研成果中创造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获奖者奖励1000元。
2.“优秀科研团队”,其团队负责人和主要成员为我院在职人员,必须在该两年中,在团队建设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取得了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或在推广科研成果中创造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获奖团队奖励2000元。
3.“优秀科研成果”设一等奖、二等奖、优秀奖若干个。成果形式包括产品、论文、专著、软件、研究报告、工艺、艺术作品等。获奖成果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
第四条 评奖申报流程及评审程序
(一)个人或团队负责人申报
申报人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优秀科研工作者评审表》(附件1)、《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优秀科研团队评审表》(附件2)、《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优秀科研成果评审表》(附件3),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初评
在个人申报基础上,各单位组织有关专家教授认真审核签署具体意见后上报院科研办。
(三)学院终评
院科研办对各单位推荐材料进行审核之后,组织院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终评,评审结果在院内公示一周。
(四)上报院领导批准。
第三章 科研立项奖
第五条学院对争取和承担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的个人或项目负责人予以奖励。
1、对争取到市(局)级纵向科研项目的个人(或项目负责人)以到账经费的1%的奖励;省(厅)级以到账经费的2%奖励;国家(部)级以到账经费的3%奖励;
2、对争取到横向科研项目的个人(或项目负责人)到账经费人文社科3万元(含)以上、理工科5万元(含)以上,以到账经费的1%奖励。
对人文社科6万元(含)以上、理工科10万元(含)以上给予到账经费的2%奖励;
对人文社科10万元(含)以上、理科20万元(含)以上,给予到账经费的3%奖励;
对争取经费在30万元(含)以上者,将给予到账经费(4%-10%)的奖励。
3对于争取到国际合作项目的人员,给予项目到账经费5%的奖励。
第四章 科研成果奖
第六条 凡以学院名义和项目第一负责人的身份获得各级政府的科技成果奖(即政府奖)的教职工,按下列办法给予奖励: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推广奖,下同)、社会科学成果奖,给予同级奖励的100%奖励;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给予同级奖励的50%奖励;
3. 对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成果奖,学院给予同级奖励的25%;
第七条 凡以学院为第二、第三完成单位,获得第五条所列各级政府的科技奖,按以下原则确定奖励金额:
1. 我院为第二完成单位的,给予同级奖励的15%;
2. 我院为第三完成单位的,给予同级奖励的10%;
3. 同一科研成果获上列两种或两种以上奖励的,学院只按其最高级别奖励一次。
对我院在完成单位中排名第四及以后的,学院通报表彰。
第八条 凡以学院名义和项目第一负责人的身份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或政府部门奖励的各种文学、艺术作品,学院按其金额的20%奖励。同一成果在不同层次获奖的,就高认定,补足差额。
第九条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为知识产权人, 我院教职工为第一发明人获得的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含计算机软件)、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分别奖励3000元、1500元、1000元;
第十条 我院教职工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著作、教材、及其他公开出版物(普及读物、工具书)等,由评建办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之各种科研成果奖励,原则上每年颁发一次,申报和确定奖励的程序如下:
1. 获奖者将获奖有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在系(部),由系(部)主任审核后报送院科研办;
2.院科研办根据本办法计算奖励金额,送财务处会签;
3. 公示一周;
4. 报学院批准。
对因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办理的奖励,可在下一年度申报颁发。
第五章 科研管理工作奖励
第十二条 学院对成绩突出系(部)科研管理工作给予奖励。
1. 以系(部)为单位,凡当年组织横向项目到账经费人文社科在20万元以上,理工科在50万元以上的,学院将颁发科研管理奖金3000元。
2.对评选年度在院外各类科研成果评奖中的获奖数、获奖等级均位于全院第一的系(部),学院将颁发科研管理奖金3000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科研奖励基金,其资金来源:(1)学院科研基金计划中的一部分;(2)科研管理费提成。用于对科研成功和科研先进个人、团队和管理单位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科研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