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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3-04-16 15:45作者:网站管理员阅读:

武华院科 [2012]149号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项目经费(又称科研经费、项目经费)管理,规范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结合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我院名义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及其配套经费、横向科研项目和院科研基金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由院财务处负责归口管理,专款专用,院科研办、系(部)、项目负责人具体权责如下:

(一)院财务处职责

1.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归口管理;

2.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结算;

3.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协议)书以及有关财务制度使用科研经费;

4.负责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院科研办职责

1. 负责院科研基金项目经费的认定和划拨;

2. 协助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编制预算;

3. 协助院财务处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系(部)职责

1. 对本单位科研项目进行日常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按计划,进度认真做好项目工作。

2. 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严格按项目合同(协议)书中经费预算,规范、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四)项目负责人职责

1. 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2. 按学院有关管理规定以及项目合同(协议)约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及时办理项目结算手续;

3. 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学院财务处、科研办的监督与管理,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四条 为确保纵向科研项目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学院对纵向科研项目给予配套经费的支持,具体流程是: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申请书》,经系(部)初审,院科研办审核,报院领导批准后,由院科研基金中列支。如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配套资金有要求的,按要求由学院安排落实;没有要求的,国家级项目原则上按项目经费(以到学院财务账户上经费为准,下同)的1:1.0安排;省(部)级项目按1:0.8安排;其他部门项目按1:0.5安排。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用于立项、实施、结题、报奖及成果推广等活动相关的支出。实行“专款专用、据实报销,按需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由院科研办协助财务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如下,对合同(协议)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1、研究业务费:

(1)调研和学术会议费;差旅费、资料费;测试、分析、外协加工费;印刷、论文出版费;项目验收(结题)费、成果鉴定(验收、评审)费,申报奖励、专利申请、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等。

(2)实验材料费:指消耗性材料等的购置费,加工费,运输包装费等。

(3)仪器设备费(含软件):项目用仪器设备的加工制作费、购置、运输、安装费;租用费等。

(4)专家劳务费:项目研发过程评审、鉴定等支付给专家劳务费。不含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管理人员。

2、管理费:学院和系(部)对纵向、横向科研项目提取的管理费,院科研基金项目和纵向项目配套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类别

比例

项目

学院管理费

系管理费

纵向科研项目

人文社科类

2

1

理工类

3

1

横向科研项目

人文社科类

3

2

理工类

5

2

3、立项费:用于项目立项的经费,其中可以提取到账经费的5%现金作为立项信息费。

4、特支费:用于项目有关的接待用餐、外出用车、电话费及上网费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等。

5、劳务费:用于项目组成员的劳务开支、加班费和临时用工费等。

第八条 对于科研项目中用于为学院购置固定资产设备的费用,不提取管理费。对按项目合同的约定,为项目委托方代购、研制使用的设备,院、系(部)提取管理费。

第九条 院科研基金项目主要开支范围:

1.实验材料费;

2.图书资料费、资料打印和复印费;

3.调研费、差旅费、住宿费以及补助费;

4.院外实验测试、产品加工、购买设备等费用(对超过800元的设备,按照院固定资产购买及管理办法执行);

5.邮资费、论文的版面费、查新费;

6.项目的评审费、鉴定费;

7.其他经科研办、财务处同意需要从项目开支的有关费用等。

第四章 预算、拨付与报销管理

第十条 院科研办根据纵向、横向项目经费、院科研基金项目经费,协助财务处下发“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科研经费册”,由项目负责人保管,在经费报销时使用。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流程如下:

1、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认真编制项目经费使用预算,并对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2、经费预算需上报院科研办、院财务处审批。

3、预算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

4、经费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重新上报审批。

第十二条 对纵向科研项目、院科研基金项目和学院配套经费的拨付流程如下:根据项目进度,分三次下拨项目经费,第一次拨给经费的4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40%,预留20%用于项目结题。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缓拨或停拨剩余经费。

第十三条 对横向科研项目,分别按人文社科类10%、理工类15%预留风险保证金,待项目按合同(协议)书全部完成后再拨付项目组。若项目未按合同(协议)书规定完成的,学院将酌情扣除全部或部分保证金。

第十四条 经费报销流程如下:凡预算内的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携带已批复的预算表、经费册,直接到院财务处报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纵向科研项目和院科研基金项目,单件超过800元(含800元)的设备购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行政处审核后执行,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六条 院科研办定期会同院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通报、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科研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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