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院字〔202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的激励与约束效能,不断提高教职工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教师考核评价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智能制造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做到考核标准、考核办法、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四公开”,全面考核全院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和工作实绩,科学、客观、合理地确定被考核人员的考核等次,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 考核对象与范围
第三条 年度考核对象为学院在编在岗全体教职工。当年调出本院的人员、自费进修或出国留学且时间在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第四条 在本院工作不足半年的人员(含当年7月份以后报到和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等),参加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级。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体系
第五条 年度考核内容。以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要求为依据,根据岗位工作性质的不同,按专职专任教师、专职专任实验教师、服务保障人员和辅导员四类人员分别进行考核,考核以定量为主。
(一)专职专任教师考核师德师风、教育教学(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和教学建设)、科教研究(立项申报、鉴定验收)、育人工作(指导学生、公共事务)和专业发展(自身建设、专业建设)的履职情况和绩效。
(二)专职专任实验教师考核师德师风(师德建设、师风建设)、教育教学(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和教学建设)、科教研究(教研、科研项目申报立项、鉴定验收)、社会服务(指导学生、产教融合、公共事务)和日常管理(实验准备、实验管理、设备维护、资产管理)的履职情况和绩效。
(三)服务保障人员考核“德”(政治表现、责任心、进取精神、团队精神)、“能”(工作能力、政策水平、创新能力)、“勤”(勤政表现、出勤情况)、“绩”(工作绩效、民主评议)和“他”(宣传工作、研究工作、学生工作、社会活动)的履职情况和绩效。
(四)辅导员考核职业素质(政治素质、道德素质、业务素质、工作纪律、团队精神)、思想政治教育(宣传工作、日常教育、专题教育、学风建设)、学生组织建设(组织建设、班级建设、公寓文化建设)、学生事务管理(帮困育人、职业发展、心理健康、奖惩工作、日常安全、突发事件)、工作效果(课堂出勤、早操自习、内务达标、内务优秀、英语通级、计算机通级、职业证书、课外学分、课程成绩、学生纪律、学生获奖、留级警示、学费收缴、学生流失、学生深造、一次就业、学生评价、月考核)、特色创新(特色工作、创新工作)的履职情况和绩效。
第六条 年度考核体系。根据岗位工作性质不同,设置了《专职专任教师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专职专任实验教师年度考核指标体系》《服务保障人员年度考核指标体系》《辅导员年度考核指标体系》等四个指标体系。为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导向和督促作用,考核指标体系中设有奖励加分、处罚扣分,并直接计入考核总分。
第四章 考核等次与要求
第七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其大致比例为优秀30%、良好40%、合格与不合格30%。考核评定等次时,四类考核人员以学院为单位分别排序(其中专职专任教师和专职专任实验教师按高级职称、中级及以下职称分别排序),确定被考核人员考核等次。
(一)优秀等次的要求
1.优秀等次的必备条件
(1)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工作业绩突出。
(2)完成额定工作量或工作任务。
(3)考核得分在本类考核人员的前45%以内。
2.优秀等次的选择条件
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高级职称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任意2条,中级及以下职称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当年校级及以上立项项目(科研、教研、教学建设等)或签订横向项目并有经费到账的负责人;
(2)当年校级及以上结题(鉴定、验收)项目(科研、教研、教学建设等)的负责人;
(3)获得过校级及以上的奖励(不含文体活动);
(4)以第1作者(或独撰)公开发表论文1篇(高级职称人员须为核心期刊或2篇一般公开期刊(其中1篇可为《华夏教育论坛》论文),中级及以下职称人员可为一般公开期刊或《华夏教育论坛》);
(5)以第1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教材、专著1本(中级以下职称人员可为参编5万字以上);
(6)以第一专利权人获国家专利1项;
(7)指导学生获学科竞赛省级二等奖及以上1项;
(8)考核期限内,学生、同行、督导评教均为优秀或综合评教分在全院教师的前30%以内;
(9)服务保障人员、辅导员在服务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中成效突出(由院考核小组认定)。
3.考核等次优秀的否决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1)发生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或责任事故或师德师风问题,受到学校通报的;或虽未受到学校通报处理,但事实上已经造成事故(学院认定为教学事故)的;
(2)学生反映强烈的或工作态度差,遭到投诉的;
(3)无故不接受教学任务或工作安排的;
(4)民主评议分低于额定分值85%的;
(5)考核期内累计请假1个月以上者。
(二)良好等次的要求
良好等次应符合下列条件:
(1)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工作成效好。
(2)完成额定工作量或工作任务。
(3)符合下列选择条件之一:
①当年校级及以上立项项目(科研、教研、教学建设等)或签订横向项目并有经费到账的主要成员(前2名,中级以下职称可为前3名);
②当年校级及以上结题项目(科研、教研、教学建设等)的主要贡献者(前2名,中级以下职称可为前3名);
③获得过校级及以上的奖励;
④以第1作者(或独撰)公开发表论文1篇(含《华夏教育论坛》);
⑤指导学生获学科竞赛省级三等奖及以上1项;
⑥考核期内,综合评教分在全院教师的前60%以内。
⑦服务保障人员、辅导员在服务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中成效显著(由院考核小组认定)。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评定为良好等次:
①发生教学事故或工作责任事故(含学院认定的教学事故或工作责任事故);
②学生反映强烈的或工作态度差遭到投诉并核实的;
③无故不接受教学任务或工作安排的;
④考核期内累计缺勤2个月以上者。
(三)不合格等次的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评定为不合格
(1)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工作和教学秩序者;或存在严重师德师风问题者;
(2)不服从组织分配、不履行岗位职责、服务态度差、团队协作意识差、办事效率低,经教育不改者;
(3)教学工作量(含科研分冲抵的教学工作量)达不到学校额定工作量80%的或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低下者;
(4)工作责任心差,在工作中造成严重教学事故或严重责任事故者,影响恶劣者;
(5)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6)考核评分60分以下者;
(7)学校规定的其他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情形。
(四)合格等次的情形
除评定为优秀、良好、不合格等次以外的人员,可评定为合格。
第五章 考核程序与过程
第八条 个人总结。被考核人根据其岗位职责要求,客观真实写出年度工作总结,并在本单位进行述职。填写《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和《智能制造学院年度考核评分表》,提交相关支撑材料,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学院考核小组。
第九条 考核评分。院考核小组对被考核人提交的《智能制造学院年度考核评分表》进行核实(院教学行政办、学生工作办协助),给出考核评分。
第十条 初步确定考核等次。院考核小组根据考核评分和各等次条件综合评定考核等次,并反馈给院属各单位和被考核人。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公示和确认。考核结果在学院QQ工作群和公告栏公示,被考核人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按考核组织程序申请复核,院考核小组认真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处理结果通知被复核人。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上报。院考核小组按学校统一要求将全院教职工考核结果报学校人力资源部。
第六章 考核相关说明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量按学年计算,以学校额定教学工作量为准(含减免)。
第十四条 基于《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智能制造学院绩效奖励办法(修订)》的实施,年度考核结果不完全与年终奖金挂钩,对优秀等次人员的奖励主要体现在对工作成效的肯定和荣誉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考核绩效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或上一年度未使用的绩效(仅限于上一年度考核时未正式确认的绩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智能制造学院考核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执行,《智能制造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智院字〔2020〕1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