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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制造学院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发表时间:2023-05-23 11:22作者:智能02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实验室教学环境,达到“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实验室规范,结合实验室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隶属于智能制造学院管理,主要用于开展实践/实验教学等任务。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进入智能制造学院实验室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分管教学副院长对实验室的管理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协助教学副院长,对分管的实验室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对分管实验室有直接管理的责任。

第六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使用和现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 l )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组织安排研发、测试任务的顺利进行。

( 2 )负责访客接待活动安排。

( 3 )负责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的申购。

( 4 )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的改造,仪器设备安装、调试、保养、维修和报废申请。

( 5 )负责管理实验室业务流程,指导研发人员、分析人员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研发、分析工作。

( 7 )负责指导实验报告和测试报告的编写以及实验室的文档管理。

( 8 )负责实验项目分析测试方法的开发与改进。

 ( 9)负责实验室安全检查以及突发事件处理。

( 10 )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日常卫生,有权安排本实验室所有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实验室日常卫生制度。

第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 l )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和台账建档工作。

( 2 )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期间核查和周期检定。

( 3 )负责仪器设备在检定周期内使用和检验标识的管理。

( 4 )负责办理仪器设备的送修和返回。

( 5 )负责外出作业时所需仪器设备的调试与准备。

第八条 实验室耗材管理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 l )负责实验室耗材的验收、出入库、储存和领用及建立账目档案。

 ( 2 )负责实验室耗材及低值耗材的验收、出入库、储存和领用及建立账目档案。

 ( 3 )负责实验室耗材的库房管理。

( 4 )负责实验室耗材的过期报废。

第三章 实验室基础管理

第九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安排,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及仪器设备的安全。

第十一条 实验室开放时间为正常上班时间的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6:30。在实验室加班应事先提出申请并经批准,连续工作时,应安排人员值守。

第十二条 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外单位来访人员如需进入实验室,必须经批准同意后,在实验室管理人员陪同下才能进入实验室。

第十三条 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关、使用和移动实验室的所有仪器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租借应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对于有规定需预热时间的仪器设备,使用该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提前1小时以上预约登记,并按仪器设备操作规定正确操作。

第十五条 不得在实验室饮食、娱乐和使用化妆品,不能用实验室操作用的玻璃容器、器皿盛装食物和饮料,实验室的冰箱、冰柜不可存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第十六条 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七条 要做好实验室各种管理制度、规定的定制上墙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方针,本着“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实验室防火、防爆、防毒、防潮、防淋等工作。

第十九条 应根据不同实验室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内部人员要严格执行并督促外来人员遵守。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实行分管教学副院长负责制,全面负责所管实验室的安全宣传、监督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必须落实到人。

第二十一条 实验人员在实验前必须熟悉各类仪器的性能并进行安全检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操作规范使用,管理好药品和试剂。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烟火,有毒药品妥善存放。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完毕后产生的废液、废碴应按规定收集、排放或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禁止将废溶剂、反应废液向下水道倾倒。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内仪器设备的电源线,必须经常检查有否损坏。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应根据不同实验室的特点分别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以确保有效。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及走廊禁止吸烟和吃东西。

第二十七条 严格、规范管理实验室的钥匙。钥匙的配发应由有关负责人统一管理,不得私自借给他人使用或擅自配制钥匙。

第二十八条 实验工作结束后,必须关好电源、仪器开关。下班前,实验室负责人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的开关等,并确保关好。

第二十九条 如有盗窃事故发生,发现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同时按规定上报,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发生重大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三十条 因人为原因造成实验室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其耗材的采购应按学院有关程序办理申购,临时购置计划须提前一周提出并报批。对采购回来的仪器设备做好入库检验,办理入库、领用等手续,并做好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由各实验室安排专人分别负责管理、运行、维护、保养和操作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应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凡因实验需要领用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负责人签字批准。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且合格后方能操作、使用仪器设备。

第三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对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以外人员领用、借用时,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经批准后到实验室负责人处领用、借用。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发生事故时,操作使用人员应立即,并写出事故报告。所有仪器设备的故障、及解决过程均须记录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因技术落后、损坏严重、维护费用过高而失去修复和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由操作使用人员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第三十八条 凡不按制度力、事、损坏、遗失、浪费的人员,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应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等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六章  实验室卫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保持严肃、严密、严格、严谨;室内保持整洁有序,不准发生喧哗、打闹等与实验无关的事情。    

第四十条 实验室内卫生要定期打扫,保持实验室窗明台净、地面无可见污渍、仪器摆放整齐、实验台面一尘不染。每日实验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废物桶和水池、管道,防止堵塞和腐蚀。

第四十一条 实验人员上岗操作时,应按相关规定佩戴标识,穿着实验服、帽、鞋套等。

第四十二条 实验用过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清洗、清洁以确保干净,放回指定位置;药品试剂按指定位置存放,不得滞留实验现场。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内、门口及走廊不准堆放杂物,要求整洁通畅。必要时应保证实验室内恒温(20 -25℃)、恒湿(相对湿度65%-85%)、无尘、无震动、通风良好。

第四十四条 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剧毒废弃物由实验室统一处理,不得私自倾倒。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六条 由智能制造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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