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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制造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3-05-23 11:21作者:智能02阅读:

为了科学组织实践教学,规范实践教学过程,全面提高智能制造学院实践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实训教学的基本任务是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提高学生的基本实践技能,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学生的观察思维能力、实际动手能力、自主学习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和互相合作的团队精神。

第二条  实验实训课按课程性质可分为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以下简称“实验课程”)或课程内的实验部分(以下简称“课程实验”)两类。一般与理论课配合设置,部分学时较多(>15学时)内容独立性较强的可以单独设课。实验(实训)教学内容既要考虑课程的目的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要注意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不断优化内容和结构,尽量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实训),努力创造条件实现实验(实训)的开放式教学。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实训)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体系。具体工作由校教务部宏观管理监督,智能制造学院教学副院长为学院实验(实训)教学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实验中心与各系部配合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实验教学任务管理

第四条 教务部下达实验教学任务后,实验中心配合各系部制定完成实验教学计划表,报院领导批准,并录入实践教学管理系统,经教务部审核后执行;实验中心根据课程主讲教师提交的实验预约内容,安排教学进程,落实实验指导人员,做好实验教学准备,确保实验教学任务顺利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必须按实验教学计划表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由实验中心提前一周提交书面报告,经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部批准。

第五条 凡校内暂时不能做的教学实验,需要到其他院校或单位进行时,需经教务部批准后由智能制造学院安排联系实施。

第六条  实验课程标准由各系组织人员制定(修订),并组织专家论证,经教务部批准后实施。实验课程标准一经批准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以保持其严肃性和稳定性。若确属教学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实验内容的,必须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变更申报程序执行。实验课程标准的制订或修订工作一般和课程标准修订工作一起进行。

第七条  实验指导书(或实验实训教材)是体现教学目的、内容和方法的重要载体,指导书(或教材)的选用应注意质量和先进性,应随人才培养方案和实验实训课程标准的变化作相应修订;也可根据课程特点和要求组织有经验的教师和实验实训人员编写。

第三章   实验实训教学实施

第八条  实验中心每次实验必须按照《实验教学计划表》的分组情况安排指导教师的人数。实验教学必须由具有指导实验资格的实验教师或实验员负责,首次指导实验的教师或实验员必须进行试讲、试做,合格后方可指导实验。课程主讲教师作为实验教学的第一负责人,必须参与所授课程的实验指导。实验指导教师全面负责本门实验课的教学,包括参与编写或选用实验教材,编制教学大纲,选定实验项目。实验指导教师应要求学生预习实验内容,使学生对实验要求有基本了解。实验前应对学生预习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预习者,有权令其缓做实验。实验中,指导教师应加强巡视,时刻关注学生实验操作过程,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实验结束后,组织学生整理清洗实验仪器、物品和场地,经指导教师验收合格后,学生方可离开实验室;实验室管理人员需认真如实填写实验室日志。

第九条 实验教学计划表是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基础文件,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减或调整内容、学时,应由课程所属系报学院审核后实施。新开实验应由教学系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内容包括实验实训与所属课程的内在关系、作用与创新性、师资状况以及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和教学资料的完整性,含实验课程标准、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材、实验报告、考核方法等,完成论证并将材料报教务部审批后,方可列入培养计划。

第三章 实验实训考核

第十条  独立实验课或课程实验考核方式及方法应在实验大纲中予以明确规定。考核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级评分,需要转换成百分制时,可按下述标准进行换算:优秀90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0分,不及格0分。实验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必须重修。课程实验原则上以考查为主,考核内容应包含预习、实际操作、实验记录、实验报告等方面。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并按10%-20%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课程考核内容原则上包括基本理论、实操水平、实验结果及创新能力等方面,考核方式与成绩的评定根据实验大纲中的规定执行。实验课程缺课达1/4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必须重做。课程实验缺课三次或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总数1/3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以0分计。

第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记录和评定学生实验课考核成绩,考核成绩要充分体现客观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 实验实训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是学院教学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审查学院实验教学计划、检查实验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管理工作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广泛听取教师和学生意见、建议,找出实验教学和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组织实验教学的检查与评估,保证实验教学和管理质量。

第十三条 各系负责研究各专业实验教学的改革,确定各阶段实验教学要求;要通过听课、检查、抽测学生操作能力、检查学生实验报告完成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等手段,深入了解实验教学情况,及时反映和解决实验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巩固成绩、找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改进实验教学工作,以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五章 实验教学文档管理

十四 实验中心应存档资料有:(1)本中心可开出所有实验的实验项目登记表;(2)本中心所有实验人员登记表;(3)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等);(4)实验教学计划表、课表;(5)实验室日志;(6)实验室设备维修与保养记录;(7)实验室环境卫生检查记录;(8)实验室应张贴《学生实验守则》,《实验操作注意事项》等规章制度及主要仪器设备使用说明。

第六章  对实验指导教师的要求

第十五条 实验课应根据教学需要,确定实验指导教师。首次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进行试教,经教学系组织相关人员评教,已具备实验实训指导条件,才能指导实验实训课。

第十六条 实验前,实验指导教师应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做好开课前的准备工作:了解所做实验的目的要求、原理、内容方法,还要熟练掌握所涉及仪器的正确使用方法及相关材料的准备、设备调试等工作,必要时应预做实验实训项目,做到心中有数。

第十七条 在校内实践基地教学时,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要提前10分钟到达工作岗位,实验时,认真指导,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到校外实践基地进行实验教学时,需提前一周到校外基地实地考察,与校外基地的专职管理人员协调教学环节。实训期间,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强调实训纪律和安全事项。实训完毕,护送学生平安返校。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项目完成后,实验实训教师按要求认真填写《实验日志》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实验结束后,组织学生清扫实验实训场所,保持整洁。离开实验实训场所前,检查相关实验实训设备,关好水、电、门窗等。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完成实验报告,认真批阅实验报告,做好学生实验成绩评定和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师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探索和改进实验实训教学方法,加强实验技术交流,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和实验教学质量。

第七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做好预习,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缺课,遵守实验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服从安排,自觉维护实践教学秩序。

第二十 按照实践内容和要求,规范操作,认真做好实验记录,独立完成实验报告,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违反规定经查实,按未完成实验报告计分。

二十五 严格执行实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爱护仪器设备和设施,厉行节约,杜绝浪费。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教师指导造成对他人或自身的伤害,由本人承担责任。

二十六 无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的按有关规定赔偿,私自将实验室物品带出室外,除追回物品外,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

二十七条 实验完毕,关闭水、电、热源,将仪器设备、工具等清理放回原处,做好清洁卫生,经指导教师认可后方可离开。

二十八 到校外基地实训时,服从校内外指导教师的管理,虚心求教。实训结束,不许在外逗留,统一返校。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智能制造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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