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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文件】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学长工作条例(试行)

发表时间:2013-04-19 16:54作者:网站管理员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一年级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帮助他们尽快适应大学的学习和生活,建设良好班集体,培养优良学风,决定试行“学长制”管理模式。

第二条 学长实行聘用制,任期一年。聘用坚持“德才兼备、择优聘用”的原则,对象为三年级优秀本科生。

第三条 学长接受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辅导员的指导与管理。

学长的招聘、培训、考核、评优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

学长的日常工作安排与管理由辅导员负责。

第四条 学长的岗位按每个班级配1名学长的标准进行配置,学长在履行职责时,应保证自身学业的完成。

 

第二章 聘 用

第五条  学长的聘用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与道德素质,一般应为中共正式党员或预备党员,获得过优秀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优先;

(二)工作责任心强,乐于为同学和集体服务;

(三)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四)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形象和健康的身心素质。

第六条 学长的聘用程序:

(一) 发布招聘信息。每年6月上旬,由学生工作处向全院发布聘用学长的名额、考核时间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 报名。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学长报名登记表》;

(三) 审查与聘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辅导员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和考核,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确定聘用人选。

第七条  学长被聘用后,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长享有的权利:

(一)参与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二)向学院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三)获得学长工作补贴(80/月)。

第九条 学长履行的职责:

(一)协助辅导员做好新生入学教育和军训;

(二)协助辅导员抓好校规校纪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

(三)协助辅导员抓好学风建设,向学生传授学习方法和经验;

(四)协助辅导员做好“一日生活制度”;

(五)协助辅导员抓好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

(六)深入班级、学生宿舍和其他学生活动场所,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习状况、思想状况和个性特点;

(七)广泛开展谈心活动,积极做好个别教育和个性化教育,及时为学生排忧解难,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向党组织靠拢;

(八)为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九)完成学院、系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长的行为规范:

(一)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平等、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

(二)自觉做好学生思想工作,不定期向相关辅导员汇报学生的思想动态,学生中出现异常、重要的信息须随时报告;

(三)以身作则,不得索取或接收学生或学生家长赠送的货币、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增强全局观念,与辅导员团结协作,密切配合。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 学长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考核的标准以学长工作职责作为基本依据。

第十二条  对学长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和民主原则,实行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第十三条  对学长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聘用期满考核。

平时考核由各系进行,每月一次,对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学长,要及时更换。

聘用期满考核为全面考核,考核方式如下:

(一)工作总结。由学长撰写一份工作总结或者一个案例评析上报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指定教师进行评分,占总成绩的10%;

(二)学生评估。由学长所带班级学生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学长工作评议表》,评估结果占总成绩的50%;

(三)辅导员评估。辅导员对学长平时的工作表现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估结果占总成绩的20%;

(四)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评估。学长填写《学长工作业绩统计表》上报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由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领导老师对其工作表现(主要是平时所带班级“一日生活制度”的各项抽查数据)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估结果占总成绩的20%;

第十四条  在聘用期满考核中达70分及以上者,由学院学生工作处出具社会工作实践活动证明。

第十五条 每学年进行一次优秀学长评选活动,评选名额占学长总数的10%左右。

评选优秀学长程序:

(一)个人总结;

(二)学生评议;

(三)辅导员评议;

(四)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评议;

(五)院学生工作处审核;

(六)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六条  被评为优秀学长者,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同“优秀学生干部“标准。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与学生党员发展和党员评议相挂钩。

第十八条  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后,学院出具社会实践活动证明,并获得2个课外学分。

第十九条 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可作为重点对象向用人单位推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附件:《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学长工作评议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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