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华校学〔2023〕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创建类别
第二条 学生先进个人:
(一)综合类:三好学生标兵、优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
(二)单项类:优秀毕业生奖项、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等。
第三条 学生先进集体:
(一)先进班集体:标兵班集体和优秀班集体;
(二)星级文明寝室:分为一、二、三、四、五星级文明寝室。
第三章 评定条件及比例
第四条 综合类学生先进个人评定基本条件
1.德育分必须达到8分及以上才具有评优、评先资格;
2.至少有1分奖励分者方可参加年度评先;
3.评奖年度未受到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纪律处分已经解除且无因学业、学术诚信问题受到纪律处分;
4.至少获得“三星级文明寝室”及以上称号。
第五条 综合类学生先进个人评定具体条件:
(一)三好学生标兵:
1.综合测评为所在班级前两名,德育为优;
2.承担一定的社会工作;本学年平均学分绩为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8分(含体育成绩);
3.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参加大学英语等级考试,通过英语四级考试;
4.二年级及以上学生须参加一定的科研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
(二)优秀三好学生:
1.综合测评为同年级专业或班级前17%名(以100名学生数为测评基数的前17名,人数不足100名,按此标准类推);
2.德育为优;本学年平均学分绩为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3.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参加大学英语等级考试,通过英语四级考试。
(三)优秀学生干部:
1.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且成绩突出者,综合测评为同年级专业或班级前17%名;
2.德育为优;一般本学年平均学分绩为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
3.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参加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外语水平。
(四)三好学生:
1.综合测评为同年级专业或班级前34%名;
2.德育为优;本学年平均学分绩为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
3.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参加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外语水平。
第六条 单项类学生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1.学生综合测评德育为良好及以上;
2.在学校、学院、班级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等某一方面工作积极,成绩显著。
(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学校对在精神文明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进行表彰:
1.拾金不昧;
2.坚持参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并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受到师生好评;
3.热心公益事业,获得较好的社会声誉;
4.当国家、集体和他人生命与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挺身而出;
5.为有关部门调查案件提供有重大价值的线索或举报重大犯罪嫌疑人;
6.其他有益于社会的行为,为学校带来巨大荣誉。
第七条 先进班集体评定条件:
(一)优秀班集体在合格班集体中产生,标兵班集体在优秀班集体中产生。
(二)在《学生班级工作评估办法》中“学生班级工作评估指标体系”优秀标准前18项缺两项以内(含两项)的可参加优秀班集体评选;达到全部优秀标准的可参加标兵班集体评选。
第八条 评选比例
(一)先进个人评选比例
1.三好学生标兵占参评学生总数的1‰;
2.优秀三好学生占参评学生总数的1.3%;
3.优秀学生干部占参评学生总数的5‰;
4.三好学生占参评学生总数的5%;
5.优秀毕业生占毕业生总数的10%;
6.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占参评学生的10%;
7.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不限比例。
(二)先进集体评选比例
1.申报优秀班集体达到评选条件即给以认定,标兵班集体数原则上不超过申报班级总数的10%。
2.一至四星级文明寝室达到评选条件即给以认定,五星级文明寝室数原则上不超过参评学生寝室总数的5%。
第四章 评选办法及程序
第九条 综合类学生先进个人及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及程序
(一)学生评先工作按学校的统一部署,在各学院直接领导和辅导员的具体指导下,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要求进行。
(二)各学生班的班级测评小组根据评选条件和综合素质测评情况(原则上由高到低评选),推荐本班各类先进个人名单。
(三)各班的推荐名单确定后,将评选材料上报各学院。各学院审核并至少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四)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学生的评优评先工作,具体工作由学生事务部组织实施,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充分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至少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
(五)学校团委、学生会的学生干部参加所在学院的各类奖项的评选,对于极个别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干部可由学校团委报请学校评审委员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酌情优先考虑。
(六)应征入伍学生(含新生)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在以后学年符合奖学金条件的可提高一个等级(最高为学校一等奖学金)。
(七)评优评先工作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十条 学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及程序
各学院应及时发现生活中的好人好事,负责整理材料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学生事务部审批。
第十一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及程序
(一)所有申请参加先进班集体评选的班级必须在学年初提出,学年结束后才有资格参加评选。申请报告于每年9月底前报各学院,各学院将参评班级名单及申请报告(电子版)报学生事务部,由学生事务部在校园网上公布。
(二)申报先进班集体建设的班级应接受学校、学院和全校师生的检查和监督,学院开展学年中期检查和学年考核,并将结果报学生事务部。
(三)各学生班评先、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根据“学生班级工作评估指标体系”逐项自评,确定本班的先进等级(标兵、优秀),报学院审核,由各学院汇总后报学生事务部审批。
(四)申报先进班集体时须附有加盖部门公章的评选材料。艺术类、英语及小语种“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合格率”标准由教务部另行确定。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二条 凡被评为三好学生标兵、优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的学生,均由学校授予称号,颁发证书、发放奖学金:
(一)三好学生标兵获学校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5000元/人。
(二)优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获学校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3000元/人。
(三)三好学生获学校三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
第十三条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由学校授予称号。
第十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由学校给予通报表扬或者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扬分为院级通报表扬、校级通报表扬。前者由学院实施奖励并报学生事务部备案;后者由学生事务部审批并发文。
第十五条 先进班集体由学校授予称号,标兵班集体按照600元/班标准给予奖励,奖励经费以现金形式发放到班委会,用于该班班级建设。
第十六条 星级文明寝室由学校挂牌授予称号,五星级文明寝室按照300元/寝室标准给予奖励,奖励经费用于学生寝室文化建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本科学生。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优秀毕业生、星级文明寝室评选相关要求,分别参照《武汉华夏理工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和《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星级文明寝室创建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所有学生的奖励材料均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一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