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华校学〔2023〕33号
为认真做好学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建立优秀毕业生评选长效机制,通过表彰大学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发挥优秀大学生典型示范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激励广大学生发奋学习,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讲究社会公德,为人诚实守信,有良好的文明习惯和品行修养;
(二)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课外科技文化活动;
(三)积极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对所承担的社会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四)热爱所学专业,成绩优良,学分绩点3.0(含)以上;
(五)积极参加体育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心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六)综合测评成绩每学年均处在本班级前40%;
(七)在校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奖学金累计至少2次(专升本学生1次),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
(八)大学期间无不及格课程;
(九)大学期间所在寝室每学期获得“三星级文明寝室”及以上称号;
(十)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纪律处分已经解除且无因学业、学术诚信问题受到纪律处分;
(十一)无恶意拖欠学费等不诚信行为。
二、优秀毕业生推荐资格
符合第一条中(一)、(二)、(三)、(十)、(十一)项条件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直接获得推荐资格:
获省部级及以上“见义勇为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者;
(二)参加团中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湖北省“三支一扶(含资教)计划”、中共中央组织部“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计划”等国家政策性就业者;
(三)应征入伍者。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及程序
(一)评选比例:毕业生总人数的10%;
(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年十一月初进行预评,次年五月中下旬根据学分绩点及后期表现予以资格确认;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由各学院负责,采取自下而上的评选办法,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班级讨论提名,在广泛征求辅导员、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由各学院确定初审名单,报学生事务部备案;
(四)各学院根据学分绩点对拟报学生资格进行确认,确认结果报学生事务部,审核后将候选名单在校园网公示一周,报党政联席会确定;
(五)对评定的优秀毕业生,由各学院组织填写《武汉华夏理工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存入学生档案备查。
四、奖励及其他
(一)学校对优秀毕业生进行发文表彰,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发放纪念品;
(二)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如在毕业离校前发生任何违纪违规行为将取消“优秀毕业生”称号;
(三)省、市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在校优秀毕业生中产生。具体办法根据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五、附则
(一)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一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