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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表时间:2025-04-15 10:22作者:阅读:



武华校学〔2023〕3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生事务部或者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受处分者,应当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处分期内参加各类奖励、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三)同时涉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期限,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从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计算。

受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教育,处分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屡次违纪者,可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布并通知本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

第九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十条  凡学校学生因违反校纪需给予处分的,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由学生事务部进行调查处理;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由教务部进行调查处理;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党委保卫工作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处分程序

(一)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及学生工作辅导员协助调查,学生所在学院应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调查工作应在七日内完成。调查结束后,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应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二)职能部门应将调查的详细情况、本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的建议处理意见一并报主管校领导。对违纪学生,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主管校领导决定;应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主管校领导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

(三)学生违纪处分(开除学籍以下处分)文件由相关职能部门行文,开除学籍处分和自动退学由相关职能部门起草,统一由党政办公室以学校的名义行文,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应由发文机关在校内公布,并下发相关职能部门、违纪学生所在学院。

(四)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处分建议由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收手续(一式三份)。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二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按照《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学生在受处分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处分解除条件的可根据《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有关规定申请解除处分。

第十四条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二)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违纪再犯者;

(五)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七)情节、后果严重者。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过失违纪的;

(三)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四)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五)无法抗拒的原因或者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者。

第十七条  附加处罚

(一)因违纪受处分者,处分期内取消一切评优、评先和困难补助;

(二)担任学生干部受违纪处分者,处分期内取消学生干部任职资格;

(三)因违纪受处分者,是党、团员的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章  

第十八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在学校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司法机关判处罚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扰乱教学楼、图书馆、礼堂、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教学、科研及其它各项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的;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管理活动的;

(四)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的。

第二十一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他人人身伤害者,肇事者除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行为挑衅、侮辱、威胁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主要组织者或动手殴打的主要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策划或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罚;持械打人或结伙斗殴者,从重处罚;邀约校外人员来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加重处罚;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根据《武汉华夏理工学院违反考试纪律处分办法》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以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以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者,按累计天数(学时)给予如下处理:

(一)两天(含)以上、三天(含三天)以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三天以上、五天(含五天)以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五天以上、十天(含十天)以内给予记过处分;

(四)十天以上、二十天(含二十天)以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连续两周或累计二十天以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计算时间。学生实习期间擅自离开者,以离开实际时数计算旷课时数。

第二十六条 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冒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案值400元(含4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案值4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3.案值10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案值2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诈骗、敲诈、勒索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案值200元(含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2.案值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案值500元以上或累计两次诈骗、敲诈、勒索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结伙诈骗、敲诈、勒索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抢劫他人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比照作案者处理;

(八)共同作案者,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第二十七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生活秩序者,除返还不当收入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更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强行进出异性学生公寓,不听劝阻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留宿校外人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因留宿校外成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因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七)违规使用电器、易燃易爆物品者,除暂为保管违禁物品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拥有或使用《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中禁止使用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造成重大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对使用违禁电器或违反《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造成火险、火灾的,当事人除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宿舍发现禁止使用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无人能主动承认拥有人或使用人时,该宿舍全体成员(或在场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凡拒绝、妨碍工作人员依照规定进行安全用电检查工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寻衅滋事、侮辱、谩骂、威胁、恐吓或殴打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八)学生公寓内随意吐痰、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无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学生公寓从事各种经商活动或组织他人经商,一经发现由党委保卫工作部暂时保管全部物品,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其它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借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规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校内酗酒,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酒后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紧急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校园内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等违法驾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三十二条  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学校计算机及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校宿舍计算机管理规定,经劝阻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将自己的IP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以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以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者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培训、中介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经营单位的代理者、校园贷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三)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者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影响课堂教学秩序,如交头接耳、讲话等行为,经教师多次提醒、教育及警告仍不悔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吸烟,经劝阻无效者或者多次批评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男女交往举止不得体,在校园内勾肩搭背、接吻搂抱,不接受批评教育者或多次批评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对应征入伍违反《兵役法》思想退兵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品行恶劣者,经教育无效,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述给予处分中有“以上”者均含本级在内。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武华校学〔2017〕66号)自行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部、学生事务部、党委保卫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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