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华校学〔2023〕29号
第一条 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引导他们改正错误、积极上进,营造良好的学风、校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 处分期限: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四条 处分期满,符合条件者,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
第五条 处分解除程序
(一)受处分学生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向辅导员汇报思想,认真撰写思想小结;
(二)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的日常表现由辅导员组织该班同学进行民主评议;
(三)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前15日向处分决定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审批表》(下称申请审批表);
(四)处分决定部门在收到学生申请审批表后,需对拟解除处分的学生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查;
(五)审查符合条件者,由学校行文解除处分;如发现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第六条 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一)辅导员负责受处分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并建立受处分学生日常考察档案。
(二)受处分学生签收处分文件后三天内,学院党总支书记(或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要及时找受处分学生谈话,并将谈话情况记录归档。
(三)受处分学生收到处分文件后,应当对本人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承诺写出一份书面材料;以后每学期应有思想汇报。
第七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在申请期间或解除处分后又有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条 原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应一并如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事务部、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武华校学〔2017〕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