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华校学〔2024〕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规范学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 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生事务部或者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章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与处分
第五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在学校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司法机关判处罚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扰乱教学楼、图书馆、礼堂、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教学、科研及其它各项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的;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管理活动的;
(四)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的。
第八条 学校可根据传染病防控要求出台临时性管理规定,对于违反规定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与处分
第九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他人人身伤害者,肇事者除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行为挑衅、侮辱、威胁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主要组织者或动手殴打的主要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策划或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罚;持械打人或结伙斗殴者,从重处罚;邀约校外人员来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加重处罚;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谩骂、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恐吓、威胁他人或者恶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偷窥、偷拍等,侵犯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章 侵犯公私财产权益的行为与处分
第十四条 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冒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案值400元(含4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案值4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3.案值10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案值2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诈骗、敲诈、勒索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案值200元(含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2.案值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案值500元以上或累计两次诈骗、敲诈、勒索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结伙诈骗、敲诈、勒索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抢劫他人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比照作案者处理;
(八)共同作案者,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第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章 损害国家、学校声誉及相关权益的行为与处分
第十六条 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国家、学校声誉及相关权益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一)在个人活动或者商业活动中擅自使用学校名称或者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擅自代表学校以及所属各类机构(组织),或者以学校以及所属各类机构(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或者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及相关权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章 学术不端、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与处分
第十八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以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以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由教务部根据《武汉华夏理工学院违反考试纪律处分办法》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一学期内累计达十六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内累计达二十四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内累计达三十二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内累计达四十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由教务部按照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按周计算的实践环节每天按六学时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连续离校达四天的,给予警告处分;连续离校达六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离校达八天的,给予记过处分;连续离校达十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其中连续离校达两周的同时按照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章 扰乱社会及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学校计算机及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校宿舍计算机管理规定,经劝阻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将自己的IP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以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以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者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培训、中介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经营单位的代理者、校园贷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三)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者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生活秩序者,除返还不当收入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更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强行进出异性学生公寓,不听劝阻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留宿校外人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因留宿校外成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因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七)违规使用电器、易燃易爆物品者,除暂为保管违禁物品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拥有或使用《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中禁止使用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造成重大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对使用违禁电器或违反《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造成火险、火灾的,当事人除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宿舍发现禁止使用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无人能主动承认拥有人或使用人时,该宿舍全体成员(或在场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凡拒绝、妨碍工作人员依照规定进行安全用电检查工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寻衅滋事、侮辱、谩骂、威胁、恐吓或殴打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八)学生公寓内随意吐痰、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无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学生公寓从事各种经商活动或组织他人经商,一经发现由党委保卫工作部暂时保管全部物品,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其它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借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规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校内酗酒,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酒后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紧急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校园内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等违法驾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章 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与处分
第三十条 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三十一条 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影响课堂教学秩序,如交头接耳、讲话等行为,经教师多次提醒、教育及警告仍不悔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吸烟,经劝阻无效者或者多次批评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男女交往举止不得体,在校园内勾肩搭背、接吻搂抱,不接受批评教育者或多次批评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对应征入伍违反《兵役法》思想退兵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品行恶劣者,经教育无效,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章 减轻、从轻与从重、加重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纪行为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免予处分,给予口头批评、书面警示或通报批评等形式的处理。
初次违反校规校纪,情节比较轻微,且经过教育主动承认错误的,可以申请通过服务消过免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减轻或者从轻处分:
(一)出于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有相关立功表现的。
第三十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违法违纪的;
(三)蓄意隐瞒违法违纪事实、销毁证据材料等干扰违纪处理过程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五)再次违法违纪的。
第三十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且其中有一种以上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二)同时有三种以上需要给予通报批评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如下:
(一)曾两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应当加重处分,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一学年内曾两次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章 处分期及其他处理
第三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期限,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从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计算,记过以下处分在处分期满或者毕业时自动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应当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提出申诉且复查决定与原处分决定发生变化的,按复查决定执行,但复查后减轻处分的处分期仍自原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学生受处分期间学校决定暂缓执行原处分决定的,暂缓执行的期间不计入处分期。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的期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四十条 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有突出优秀表现,由本人申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提出建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视其在察看期内的表现给予相应处理如下:
(一)察看期内有突出优秀表现的,由本人申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提出建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二)察看期满前一个月内或者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提出建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学生至察看期满无新的违规行为发生的,按期满当日解除留校察看;
(三)察看期内有新的违规行为但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可以延长察看期半年或者一年,察看期累计不超过两年;
(四)察看期内有新的违规行为且可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毕业年级学生在毕业离校前被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中止其离校程序。相应处分决定作出并经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学院后,对受到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可恢复其离校程序,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直接启动开除学籍程序。
毕业年级学生处分期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记过以下处分在学生离校手续完成时自动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至学生离校手续完成时自动届满,但留校察看的解除按本办法第四十条执行。
第四十二条 受警告处分的,在处分解除前取消奖学金、荣誉称号等的申请资格。
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在处分解除前取消奖学金、荣誉称号等的申请资格,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学生社团会长等。
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处分解除前取消奖学金、助学金、荣誉称号等的申请资格,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学生社团会长等。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学术不端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撤销(或者按规定程序提请颁发、授予部门撤销)学术、品行相关奖励、荣誉称号及证书等。
(一)与学术不端行为直接关联的学术相关奖励、荣誉、证书、称号等,经主管部门认定,予以撤销;
(二)在学校取得的品行相关奖励、荣誉、证书、称号等,经颁发、授予部门认定,予以撤销;
(三)自学术不端行为发生起推荐外评的奖励、荣誉、证书、称号等,由推荐单位负责提请颁发、授予部门撤销。
学生毕业后被发现在学校就读期间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应的学术、品行相关奖励、荣誉称号及证书等的撤销参照前款第一至三项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学术不端以外的其他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可以撤销(或者按规定程序提请颁发、授予部门撤销)相关奖励、荣誉称号及证书等,具体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及相关材料由主管部门真实完整地归入有关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教务部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受记过以下处分且处分期原则上已满,真诚悔改并有良好表现的,可在毕业前或者主动申请退学离校前三个月内以书面方式申请撤销处分。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就其申请提出建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予以撤销处分。有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违纪行为主观恶意较大或者影响较为恶劣的处分,原则上不予撤销。
第四十六条 凡学校学生因违反校纪需给予处分的,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由学生事务部进行调查处理;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由教务部进行调查处理;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党委保卫工作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章 给予纪律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发现学生涉嫌违纪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重要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重大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第四十八条 涉嫌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对学生涉嫌违纪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立项处理或者处分的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涉嫌违法犯罪,已由司法机关首先介入的,所在学院应当及时立项;主管部门或者学院首先发现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及时立项。学校依据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校规校纪予以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直接予以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九条 立项后,主管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取证工作。学院或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学生其应当享有的权利。调查取证完成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建议并报送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依据学院建议及违纪事实,提出拟处分意见。
主管部门依据学院纪律处分建议及违纪事实形成拟处分意见,以学校拟处分告知书形式送达学生本人。
拟处分告知书应当在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本人,有监护人的还应当送达其监护人。
第五十条 拟处分告知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拟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拟给予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提出陈述、申辩(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还应当包括申请召开听证会)的途径和期限。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拟处分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或口头陈述、申辩,对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拟处分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召开听证会。
第五十二条 根据违纪事实以及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经校领导办公会讨论,给予违纪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经校领导办公会讨论、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在校领导办公会前由学校法律事务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处分决定书应当在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送达学生本人,有监护人的还应当送达监护人。
第五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拟处分告知书、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本人(以下简称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可以采用留置方式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程序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学院应当将学生违纪的相关原始证据材料移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对证据材料进行编号、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给予处分中有“以上”者均含本级在内。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武华校学〔2023〕30号)自行废止。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事务部、教务部、党委保卫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