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华校学〔2024〕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引导他们改正错误、积极上进,营造良好的学风、校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类型
第二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章 期 限
第三条 处分期限: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四章 处分的解除与撤销
第四条 记过以下处分在处分期满或者受处分学生毕业时予以解除。
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满前一个月内或者察看期满后,经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且受处分学生至察看期满无新的违规行为发生的,按期满当日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
毕业年级学生在毕业离校前被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中止其离校程序,相应处分决定作出后恢复其离校程序。其中,记过以下处分于离校手续完成时自动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至离校手续完成时自动届满,解除程序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有突出表现的,经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其所受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有突出表现的,经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学生受记过以下处分且其处分期原则上已满,真诚悔改并有良好表现的,可以在其毕业前或者申请退学离校前三个月内以书面方式申请撤销处分。
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就是否撤销其处分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撤销其处分。但违纪行为主观恶意较大或者影响较为恶劣的处分,原则上不予撤销。
第七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当自接到学生撤销处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是否撤销学生处分的建议。
第五章 归档
第八条 纪律处分过程结束后,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按照相关规定正式归入有关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所述给予处分中有“以下”者均含本级在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武华校学〔2023〕29号)自行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事务部、教务部、党委保卫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