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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0-09-13 16:57作者:网站管理员阅读:


武华院学字[2010]195

第一条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进一步完善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引导他们改正错误、积极上进,营造全院良好的学风、校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 因下列行为受到纪律处分者,处分不予解除: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三)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在校期间累计两次及以上受纪律处分。

第四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期限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从本人签收处分决定之日起至少经过半年的考察;受记过处分的学生,至少经过9个月的考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至少经过一年的考察;毕业班学生受处分后表现特别突出的,可适当缩短考察期限。

(二)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向辅导员汇报思想,认真撰写思想小结;

(三)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申请解除处分的具体条件

受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解除处分:

(一)学习无新不及格课程发生;

(二)至少获得一次院级通报表扬;

(三)至少获得一次院级奖励(由活动组织部门认定);

(四)本科学生通过大学英语六级、专科学生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英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

(五)参加省、市级及以上学术科技竞赛获得奖励或名次;

(六)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达到复试线或湖北省“专升本”考试录取者。

第六条处分解除程序

(一)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考察期满后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二)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察期内的日常表现及考察档案,由相关辅导员组织该班同学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

(三)系审查后连同审批表、学生获奖证明复印件、思想汇报等材料一并上报处分决定部门;

(四)处分决定部门对系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五)学院将审批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由学院行文做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六)公示期间,如发现问题,由审批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第七条对受处分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

(一)由辅导员记录受处分学生的日常表现,并建立受处分学生日常考察档案。

(二)受处分学生签收处分文件后三天内,系总支书记(或学工办主任)、辅导员要及时找受处分学生谈话,并将谈话情况记录归档。

(三)受处分学生收到处分文件后,应当对本人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承诺写出一份书面材料;以后每学期应有思想汇报。

第八条 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在申请期间或解除纪律处分后又有违纪行为并受到纪律处分的,取消其申请解除处分的资格,并记入学年电子注册档案及学生本人档案。

第九条 原处分决定书、解除纪律处分决定书应一并如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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