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就业创业新政权威解读
◆提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创业贷款取消户籍限制
◆取消毕业生落户限制
◆办个体可有半年“试营业”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做出了详细解读。据介绍,此次出台的新政策与原来的促就业创业政策相比,有多个新突破,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或创业等,都将在原来的基础上,享受到更优惠积极的政策。
就业
重点帮扶三类群体
取消毕业生落户限制
《通知》指出,为了确保湖北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这个阶段要重点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的就业。据介绍,目前,上述三类群体的就业问题最为突出。
《通知》规定,目前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首位,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要更多地吸纳高校毕业生,确保2009年吸纳高校毕业生的数量不低于2008年。同时,我省将引导和鼓励更多的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于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并要求在当地落户的,取消落户限制。
另外,从今年起,我省每年将安排5万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发放见习基地的财政补贴和毕业生的生活补贴。通过上述措施确保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基本稳定,确保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提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通知》规定,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提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延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
从2009年1月1日起,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享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原已享受但未到期的,只在剩余期限内执行,不予追补。
对实现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当地政府确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额度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原已享受但未到期的,只在剩余期限内执行,不予追补。
灵活就业人员在2009年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届满而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延长一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劳动保障部门将确保3个月内至少帮助1人实现就业。
企业不裁员可获补贴
为鼓励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通知》规定,各地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的前提下,可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2009年内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在2009年内,还可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中,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费率降低幅度不超过1个百分点。
同时,将采取措施强化失业保险促就业功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支付能力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用于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培训
1.8亿元补贴特别培训
启动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2009-2010年,我省将集中对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2009年,安排1.8亿元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培训返乡农民工15万人,让求职者免费学到一技之长。
据悉,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将面向全省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培训机构,采取“招标定点、政府采购”的形式,实行项目化管理。对3个月以下的短期技能培训,按每人400-8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对3个月以上的储备式培训,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创业
办个体可有半年“试营业”
促进创业带动就业,《通知》规定,全省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实行非禁即可。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除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筹建登记外,其他只要不涉及安全、环保、节能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均可准予办理筹建登记。
对城乡劳动者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
创业贷款取消户籍限制
根据我省劳动者创业的需要,《通知》规定,本省城乡劳动者在全省范围内自主创业的,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5万元以内、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存入社保基金和担保基金的金融机构必须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按照所吸纳担保基金额3至5倍的规模发放贷款。通过降低贷款门槛、缩短审批时限、实行联合会审等措施,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对符合放贷条件的申请者,应在收到贷款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到位。
上调个体营业税起征点
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
《通知》规定,将全省个体经营者营业税起征点,由原来的月营业额1000-3000元,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对城乡劳动者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将增值税征收率由6%或4%统一调整为3%。
取消过去必须持《再就业优惠证》才能享受此项优惠的门槛,《通知》规定,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前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前3年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之前的标准是4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1万元可登记环保有限公司
《通知》放宽了对创业主体出资方式、出资额和时间、冠名的限制。比如,对共同出资设立科技、环保、节能、种植养殖业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首期出资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第一年内出资3万元,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
投资设立科技、环保、节能、种植养殖业型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20万元以下的,首期出资达到2万元即可登记;第一年内出资10万元,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另外,投资人还可以用专利技术、科技成果以及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所占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非货币财产作为注册资本登记。
此外,按照省政府的规划,2009年-2010年,我省将重点创建武汉、荆州、荆门等3个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在宜昌、黄石、襄樊等10个城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平台,鼓励和引导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开辟创业基地。
对在各级政府统一建立的创业基地内自主创业人员,自2009年起免收3年的租金。鼓励建立“创业示范基地”,并予以政策和资金扶持。积极发展和进一步规范“跳蚤市场”和“马路市场”,为城乡劳动者提供经营场地。(□文/记者丁玥 通讯员宋欣然 实习生吴正峰 图/记者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