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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内部刊物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外语系 来源:未知  日期:2011-11-08 20:07:00

    为规范学院内部刊物的出版行为,统一宣传口径,发挥校园媒体的整体功效,进一步做好宣传思想政治工作,依照国家新闻出版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令和规定和我院有关文件规定,并经院领导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内部刊物的管理部门是宣传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刊物包括:我院学生以系、年级、班或以共青团、社团等名义编辑出版的各种定期、不定期报刊;学院有关部门、研究机构、群众性团体等编辑印刷的内部交流性报刊;各单位以学院名义印发的对外宣传资料;使用学院领导图像、学院宣传图片的印刷品。不包括学术期刊(《华夏教育论坛》)、经国家批准出版的期刊、报纸和图书,也不包括各单位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公文性简报等信息资料以及院内的启事、广告、通知。

    第三条 凡举办的内部刊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路线、政策,其内容不得违背宪法、法律和国家、学院的有关规定,要健康积极向上。

    第四条 内部刊物必须办理如下登记、审批手续:

    1.系、年级、班所办的内部刊物须经所在单位党总支同意,基层团组织、学生社团所办的内部刊物须经院团委同意,教职工群众性社团所办的内部刊物须经院工会同意,学院有关部门、研究机构出版内部刊物须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报宣传处审批,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依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主办单位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严格把关,不经审查同意,不得举办。内部刊物出版前均须填报《内部刊物印刷审批表》,每一期均须向宣传处报送样刊两份,宣传处要存档备查。

    3.登记在册的内部刊物名称、主办单位等重大事项变更,须报宣传处重新登记备案。停止印刷发行须在宣传处办理停刊手续。

    第五条 各单位印刷内部刊物应本着“服务中心工作、厉行节约”的原则进行。宣传处对各单位的内部刊物进行宏观指导和调控,对印刷数量、发行对象等予以适当调节。内部刊物原则上应限定在本院、本单位内部发行交流,不得在院内外征订发行,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有偿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 院内师生员工均不得以个人名义出版任何报刊;凡未经登记审批而擅自办报刊的,严禁出版发行,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宣传处负责解释。

    附件:1、《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内部刊物备案登记表》

    2、《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内部刊物印刷审批表》

    宣传处

    2011年11月8日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内部刊物备案登记表

    刊物名称

    发行量

    刊期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主办单位

    办报宗旨

    印刷单位

    总印张数

    负责人

    职务职称

    政治面貌

    上一年度是否导致过不良后果

    主办单位意见

    (盖章)

    宣传处意见

    (盖章)

    备注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宣传处制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内部刊物印刷审批表

    年 月 日

    刊物名称

    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

    刊物类别

    刊物周期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发行对象

    发行份数

    备注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负责人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宣传处

    审批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需在印刷前连同样本一起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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