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院内部刊物的出版行为,统一宣传口径,发挥校园媒体的整体功效,进一步做好宣传思想政治工作,依照国家新闻出版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令和规定和我院有关文件规定,并经院领导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内部刊物的管理部门是宣传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刊物包括:我院学生以系、年级、班或以共青团、社团等名义编辑出版的各种定期、不定期报刊;学院有关部门、研究机构、群众性团体等编辑印刷的内部交流性报刊;各单位以学院名义印发的对外宣传资料;使用学院领导图像、学院宣传图片的印刷品。不包括学术期刊(《华夏教育论坛》)、经国家批准出版的期刊、报纸和图书,也不包括各单位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公文性简报等信息资料以及院内的启事、广告、通知。
第三条 凡举办的内部刊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路线、政策,其内容不得违背宪法、法律和国家、学院的有关规定,要健康积极向上。
第四条 内部刊物必须办理如下登记、审批手续:
1.系、年级、班所办的内部刊物须经所在单位党总支同意,基层团组织、学生社团所办的内部刊物须经院团委同意,教职工群众性社团所办的内部刊物须经院工会同意,学院有关部门、研究机构出版内部刊物须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报宣传处审批,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依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主办单位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严格把关,不经审查同意,不得举办。内部刊物出版前均须填报《内部刊物印刷审批表》,每一期均须向宣传处报送样刊两份,宣传处要存档备查。
3.登记在册的内部刊物名称、主办单位等重大事项变更,须报宣传处重新登记备案。停止印刷发行须在宣传处办理停刊手续。
第五条 各单位印刷内部刊物应本着“服务中心工作、厉行节约”的原则进行。宣传处对各单位的内部刊物进行宏观指导和调控,对印刷数量、发行对象等予以适当调节。内部刊物原则上应限定在本院、本单位内部发行交流,不得在院内外征订发行,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有偿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 院内师生员工均不得以个人名义出版任何报刊;凡未经登记审批而擅自办报刊的,严禁出版发行,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宣传处负责解释。
附件:1、《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内部刊物备案登记表》
2、《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内部刊物印刷审批表》
宣传处
2011年11月8日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内部刊物备案登记表
刊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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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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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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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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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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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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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报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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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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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印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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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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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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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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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是否导致过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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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意见
| (盖章)
| 宣传处意见
|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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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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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宣传处制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内部刊物印刷审批表
年 月 日
刊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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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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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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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物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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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物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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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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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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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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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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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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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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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负责人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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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处
审批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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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需在印刷前连同样本一起送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