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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爱心接力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admin 来源:未知  日期:2010-04-07 15:11:00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爱心接力基金管理办法

    为引导我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自立自强,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简称特困生,下同)爱心接力基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金来源、用途及管理

    第一条 爱心接力基金主要来源于学院学生资助经费、社会及个人捐赠、回收的学生借款。基金用于为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特困学生提供无息借款,爱心接力基金归口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

    第二章 申请对象、条件、比例及额度

    第二条 申请对象:大二及以上年级全日制统招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申请借用爱心接力基金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当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困学生;

    2、已经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仍然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杂费和基本生活费用;

    3、生活俭朴,诚实守信,无不良嗜好,无违纪违规、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4、励志好学,品学兼优,无不及格课程记载。

    第四条 每学年申请借款学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特困学生总人数的50%。

    第五条 根据在校生学费标准将爱心接力基金借款额度定为三类,其中:

    1、甲类:每学年不超过5000元,限于学费高于(含)13000元的本科专业学生;

    2、乙类:每学年不超过4000元,限于学费低于13000元的本科专业学生;

    3、丙类:每学年不超过3000元,限专科专业学生;

    在校生一学年内只能借款一次,在校期间累计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学费总金额的40%。

    第三章 借款程序

    第六条 学生爱心接力基金申请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的两周内。爱心接力基金的发放凭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回执到校后才予生效。

    第七条:学生申请爱心接力基金按如下程序办理:

    1、申请和资格审查:符合借款条件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爱心接力基金借款审批表》(附件1),各系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审核借款金额。

    2、学院审批:各系汇总借款学生信息,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后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学院对审定名单进行公示。

    3、签订协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表学院与审核确定的借款学生签订《爱心接力基金借款协议》(附件2),办理有关借款手续。

    4、借款发放:学院财务处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借款学生名单发放借款。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爱心接力基金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各系主要负责学生爱心接力基金的申请、审核、诚信教育及催还借款等管理工作;学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无息借款经费的统筹安排、分配、审批、签订协议、借款回收、数据档案管理等工作;财务处负责经费的核算、发放和回收还款入帐工作。

    第九条 学院设立学生爱心接力基金专用账户,用作学生爱心接力基金资金的接收、管理、发放和回收。

    第十条 爱心接力基金优先用于冲抵学生欠费。

    第十一条 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停止对该生发放爱心接力基金并提前收回已借金额:

    1.借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2.借款人有中途退学、退学试读、转学、被开除学籍、出国、失踪、伤亡等情况的;

    3.申请材料中有瞒报、欺骗行为者;

    4、借款后出现成绩明显下滑者;

    第十二条 学院鼓励校友和其他社会爱心人士向爱心接力基金专用账户捐款,学院颁发捐款纪念证书。

    第十三条 获得爱心接力基金的学生应认真履行协议内容,按时还款,并积极参加学院的义工组织和义工劳动。

    第五章 借款的偿还

    第十四条 学生自借用爱心接力基金后,视家庭经济好转情况随时可以办理归还手续,原则上要求借款学生在毕业离校前需还清全部借款。

    第十五条 学生在毕业时确有困难无法还清借款的,经申请报学院批准后最长可宽限至毕业后五年,但须提出书面还款计划,签订补充协议,办妥延期还款手续。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和宽限期内无需支付借款利息。对超过宽限期仍不归还借款的学生,学院保留按同期国家贷款相应利率标准收取利息、通报欠款学生用人单位和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享受无息借款的学生在校期间,有因病死亡或意外伤亡等特殊情况的,视具体情况由学院研究决定是否减免欠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基金 管理 办法

    主 送: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各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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