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
大学生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工作,根据《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武政规2009年1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完成参保注册缴费的在校大学生。
第三条 学院指定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医务室作为在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吴汉桥副书记、副院长担任组长,余正建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学工处、财务处、行政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为组员的大学生医保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学生工作处设立医保办公室,负责处理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二章 保障待遇
第五条 所有参保学生第一个保险年度在学院医务室就医由医保基金按照医疗费用总额的70%比例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同一个保险年度内每学生累计报销额度最高不超过28元(含),超出部分费用自理。以后保险年度视学院门诊统筹医疗基金节余情况和国家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第六条 同时购买了商业保险的学生因意外伤害在医务室发生的门诊费用,属于商业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的可先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学生凭赔付分割单参照第五条有关规定到学院医务室进行二次理赔;学生自愿放弃商业保险理赔的,学院医务室直接按照第五条予以赔付。
第七条 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参照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范围及标准进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普通门诊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1、未在学院医务室就医的;
2、自杀、自残的(精神疾病除外);
3、因违法犯罪、违纪违规行为所致伤害的;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部分;
5、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九条 学生医保办公室根据财务处提供的参保缴费学生名单发放学生门诊专用病历,学生凭身份证、学生证、门诊专用病历到医务室就诊。病历作为学生就诊记账和报销的主要凭据,无专用病历就诊一律不予报销,按全额自费处理。
第十条 学生到医务室就诊的分类处理:
1、普通门诊,按照医保用药治疗,属于医保报销范畴的,医务室按70%的比例且最高赔付不超过28元的标准从总费用中扣减。
2、需住院治疗:转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第十一条 费用结算
学院医务室建立台账,于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报上月台账到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交财务处。学院医务室于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凭台账和发票存根联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第四章 台账管理及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会同财务处、医务室建立医保电子台账,供三部门数据共享,便于审核、管理;学生工作处按月抽查医务室的台账,无异议后通知医务室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二条 财务处将报销后的台帐进行公示,供学生监督和查询。
第十三条 台账记载情况与学生就医事实不符,由学院医务室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武汉市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学院参保大学生人数和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将普通门诊资金拨付给学院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门诊统筹资金专户,由财务处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社保经办机构划拨高校的资金如有结余自动转到下一保险年度使用,不够部分由学院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院鼓励在校大学生在参加大学生医保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院大学生医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行。2009年9月1日至文件发布期间学生在学院医务室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参照此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一:大学生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就医流程
附件二:大学生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台账结算流程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学生 医保 普通门诊 办法
主 送:学生工作处、财务处、行政处、后勤服务中心、各系
附件一: 大学生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就医流程
携本人身份证、学生证、门诊专用病历在医务室分类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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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医保支付70%,个人自付30%的比例且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报销额度不超过28元的标准现场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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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武汉市医保定点医院治疗,住院费用按规定比例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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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大学生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台账结算流程
交费注册学生在学院医务室普通门诊就医,医务室登记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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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以上日期限定如遇节假日时间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