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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教职工薪酬及福利实施办法
    发布者:外语系 来源:外语学院  日期:2013-12-17 14:52: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发展定位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 以教学为中心,进一步完善教职工薪酬与岗位职责、职称职务、工作业绩等直接挂钩、具有激励、约束功能的“按劳付酬、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分配机制。

    第三条 有利于稳定与优化教职工队伍,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学科上水平、教学上质量、科研上档次、管理高效益。

    第三章 工资模式及执行标准

    第四条 教职工工资主要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效益津贴)和补贴(生活补贴+交通补贴)等部分组成。

    岗位工资由职务、职称和学历决定;薪级工资由工龄决定;绩效工资由教职工岗位重要程度、工作效率及质量等决定。

    第五条 工龄核算办法。毕业后直接进入学院工作,工龄实算;其他单位从事高等教育工作进入学院的,10年内工龄实算,超过10年的,超过部分按50%计算;其他企事业单位进入学院的,按实际工龄的50%计算;工龄最高不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按20年计算。

    薪级工资设置65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件1)。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参照国人部发[2006]113号文件),按照核算工龄和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

    第六条 补贴包括伙食补贴和交通补贴(见附件2、3),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根据教职工在学院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晋升1级薪级工资(附件1),每满三年根据晋级条件和综合表现晋升一级工资等级(附件2、3)。

    第八条 教职工工资为税前工资。实发工资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学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后的部分。

    第四章 专业技术类人员工资

    第九条 适用范围:专职教师(含实验教师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第十条 起薪标准:按教师学历、职称及工作经验等,执行相应工资标准(附件2)。

    按学院有关文件精神,系教学副主任享有相应领导责任津贴,实验中心和教研室主任、副主任享有相应岗位津贴。

    教师额定教学工作量标准按学院有关文件执行,超工作量部分,按高级、中级和初级不同职称,分别以70、60、50元/课时标准计发。工作量不满的,按年实际工作量比例对应年工资总额扣减。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部会同教务处核定。

    第十一条 根据专业技术等级:教授分为2、3、4三级,副教授分为5、6、7三级,讲师分为8、9、10三级,助教分为11、12两级,教师按进学院或获评职称(经聘用后)次月执行相应级别工资,以后根据绩效考核和综合表现进行晋级。

    第十二条 教师满三年晋级条件:

    (一)基本条件:近三年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学院额定工作量要求,教学效果良好,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二)业务条件:

    1、副教授晋级须满足以下6项条件中的3项;教授晋级须满足以下6项条件中的4项,且技术类岗位从三级晋升二级还须获省级二等及以上教、科研成果奖,且排名第一。

    ①参与1项省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排名前3);②公开出版教材(副主编及以上)1部及以上;③荣获院级及以上优秀论文奖或公开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核心1篇);④主持1项院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⑤获院级二等及以上教科研成果奖;⑥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科技成果奖。

    2、助教晋级须满足以下6项条件中的1项;讲师晋级须满足以下6项条件中的2项。

    ①参与(排名前3)1项院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②获得1项院级及以上教科研成果奖、质量奖、优秀论文奖、授课竞赛奖等;③公开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核心1篇);④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科技成果奖;⑤有两年考核为优秀;⑥担任学生班级导师班主任且有1次考核为优秀。

    第五章 服务保障人员工资

    第十三条 适用范围:除专业技术类人员以外所有在编教职工。

    第十四条 起薪标准:按教职工学历、工作经历、职称、聘任岗位等,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附件3),担任行政管理职务的按学院有关文件享有相应领导责任津贴。

    第十五条 根据岗位和职务等级:正处级分为服务保障2、3、4三级;副处级分为服务保障5、6、7三级;科级分为服务保障8、9、10三级;科员分为11至21级共11级。教职工按进院或职务变动(学院正式发文)次月对应级别工资,以后根据绩效考核和综合表现进行晋级。

    第十六条 举办方委派干部、教学系(部)主任、督导按双方协议工资执行。

    第十七条 服务保障人员满三年晋级条件:

    (一)基本条件:近三年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情况较好,工作表现和效果良好,无重大责任事故,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二)业务条件:

    1、处级、科级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和②-⑥条件之一:

    ①在学院《华夏教育论坛》或公开出版的刊物发表与工作相关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公开发表1篇);②参与1项院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③提交3篇及以上创新管理或对教学、管理改革有帮助的高质量报告;④获院级及以上表彰2次及以上;⑤有一年考核为优秀;⑥担任学生班级导师班主任且有1次考核为优秀。

    2、科员晋级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在学院《华夏教育论坛》或公开出版的刊物发表与工作相关论文1篇及以上(车队、校卫队等可提交不少于2000字的三年工作总结1篇代替);②参与1项院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③提交2篇及以上创新管理或对教学、管理改革有帮助的高质量报告;④获院级及以上表彰2次及以上;⑤有一年考核为优秀;⑥担任学生班级导师班主任且有1次考核为优秀。

    第六章 其他人员工资

    第十八条 引进与共享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的教师和博士、有特殊贡献的教职工等工资待遇由人力资源部报院人事工作领导小组核定,或按学院发文的单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兼职任课教师的报酬实行课酬制,按高级、中级和初级不同职称,分别以80、70、60元/课时标准计发,应税部分由学院根据有关法律代扣代缴。

    第七章 福利

    第二十条 学院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为正式聘用的教职工办理社会统筹,即五险一金。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缴纳部分,按国家规定由学院代扣代缴。

    如社会统筹关系留在原单位或自行办理未转入学院集体缴纳的,参照学院缴纳基数标准及比例,凭有效票据给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节假日礼金一般每年节前发放,具体标准为:新年礼金1000元/人;上半年端午节发放礼盒;下半年教师节、国庆节、中秋节每节200元/人。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学院按有关法律或规定实行待岗学习或解除聘用关系。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工资按专业技术类薪酬标准执行,其它约定按学院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举办方派至学院干部,其工资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如选派干部退休返聘,其工资由学院重新核定。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实行试用期工资。本科及以下学历各类人员试用期工资按核定工资标准的80%发放,转正后按相应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岗位变动,职称职务变化等,需由本人填写工资异动表,经人力资源部审查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工资按新岗位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新聘有工作经验的教职工的岗位工资核定,从应聘岗位对应薪档(任职资格)的最低级起定,3个月试用期考核合格后,可申请相应的任职资历评定,评定通过则在原核定档次基础上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学院工资以月为单位计量,每月10日(含)前为教职工工资发放日,遇节假日会适当提前或顺延。教职工新聘、离职或职务变动,按异动当月教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算(以正式文件或批件签发日期为准)。

    第二十九条 因病假、事假或其它原因未能正常工作的教职工,其工资的发放按照《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的相关费用,由学院在教职工工资中扣除。未经学院批准和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要求学院从教职工工资中代扣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工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核定,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起执行,原2011年工资调整方案废止,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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