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就医及管理机构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完成参保注册缴费的在校大学生。
第三条 学校指定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医务室作为在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 财务资产部、学生事务部、校医务室相互协调,负责处理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二章 保障待遇
第五条 所有参保学生一个保险年度内在学校医务室就医所产生的门诊费用由财务资产部按比例统一划拨报销,超出部分的费用自理。保险年度个人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数额根据国家、地方政策及上一年度学校门诊统筹医疗基金节余情况具体确定。
第六条 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参照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范围及标准进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普通门诊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1.未在学校医务室就医的;
2.自杀、自残的(精神疾病除外);
3.因违法犯罪、违纪违规行为所致伤害的;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部分;
5.无病买药、购买非医保范围药品或其它物品的;
6.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八条 参保学生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经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产生的门诊费用按照70%比例报销,同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报销额度为400元(含),超出部分的费用自理(贫困生认定的学生适当放宽报销额度)。以后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报销金额视学校门诊统筹医疗基金结余情况和国家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第九条 学生到医务室就诊的分类处理:
1.普通门诊,按照医保用药治疗,属于医保报销范畴的,医务室按照学生实际发生金额的70%进行减免(同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报销额度不超过400元),超出部分由学生自理。
2.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大学生医保住院报销流程办理。
第四章 台账管理及监督
第十条 学生事务部会同财务资产部、校医务室建立医保电子台账,供数据共享,便于审核、管理;无异议后财务资产部将所报销的门诊费用划拨校医务室。
第十一条 财务资产部将报销后的台帐进行公示,供学生监督和查询。
第十二条 台账记载情况与学生就医事实不符,由学校医务室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武汉市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学校参保大学生人数将普通门诊资金拨付给学校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门诊统筹资金专户,由财务资产部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社保经办机构划拨高校的资金,按要求使用后,如有结余则自动转到下一保险年度使用,如有不足则由学校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在校大学生在参加大学生医保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学生事务部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