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费用。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分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等级。各系上报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系学生总数的15%,其中前30%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适当向低年级学生倾斜。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采取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院系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应考虑如下因素:
1、必要条件:
(1)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可提供的月均生活费;
(2)在校消费情况:生活简朴,无高档消费品,无不良嗜好;
(3)学习刻苦努力,态度端正,无违纪违规现象,无课程或实践环节成绩不及格、补考现象。
2、重要参考条件:
(1)孤儿、烈士子女;
(2)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大疾病;
(3)当年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
3、一般参考条件:
(1)偏远山区或农村;
(2)家庭多子女上学;
(3)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父母双下岗,且无固定收入。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按下列认定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
1、家庭年收入无法负担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生活简朴,没有高档消费品或高档非生活必需品;且至少符合一项重要参考条件或至少符合两项一般参考条件的学生,原则上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2、家庭年收入无法全额负担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生活简朴,没有高档消费品或高档非生活必需品;且至少符合一项一般参考条件的学生,原则上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及程序
(一)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资助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各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第二学期初应根据学生实际表现及学习成绩进行调整,凡有违纪违规或学习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应取消资助资格。认定程序如下:
1、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实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附件1),暑假期间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予以盖章确认。
2、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凭《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向班级评议小组提出申请。
3、由辅导员任组长、班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评议小组根据困难学生认定条件进行初评认定工作,并将初评名单报系审核。
4、各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班级评议小组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结合其日常消费行为和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等级,并在本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所在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系评审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公示无异后,各系将《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附件3)和学生申请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由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如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有所好转或经常旷课、迟到现象的,可以随时取消其资助资格。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协同各系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即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在全院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一)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爱心接力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特困学生提供无息借款。
(二)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和临时用工岗位;积极拓展校外勤工助学渠道,组织推荐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三)临时困难补助。对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的困难学生,酌情给予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
(四)积极拓展社会资助渠道,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面向我院学生设立奖、助学金。
(五)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爱心资助行动,如冬季寒衣补助、赠送假期车票、假期慰问金等。
(六)在院奖学金的评定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七)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推荐评审工作;积极宣传,认真组织,协助学生及家长办理生源地信誉助学贷款。
(八)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代缴大学生居民医保参保费用。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武华院学字【2008】08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学生 资助 办法
主 送: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各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