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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 来源:  日期:2025-10-09 21:09: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外国语学院规范发展,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武汉华夏理工学院章程》和《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理念: 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追求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院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的咨询、审议和评定等职权。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管理;设秘书长1人,由副教授职称及以上专职教师担任。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可就具体学术事务成立学科建设、教师职称评审、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学位评定等专门工作小组。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按教学系部下设若干分委员会。第九条 专门工作小组、分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工作规程或章程组建,经学术委员会授权具体负责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等;

    (二)审议学院教学和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审议学院有关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等;(三)审议学院教师职称聘任材料情况,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四)评定院级学科建设项目和教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立项、院级学术成果奖、各类优秀人才,包括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教学和科研项目等;

    (五)开展对学院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的咨询工作,开展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和成果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的咨询工作;

    (六)评议和仲裁涉及学术争端、学术道德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专门工作小组的基本职责:讨论、审议与本专门工作组的相关的学术事务。其中,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教师职称评审等工作组具体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职称评审等工作;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术规范与相关标准,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学位评定工作组负责学生学位授予评定相关事宜。各专门工作组依据各自工作性质,在参考学校相关分委员会章程或工作规程下独立地处理与其相关的学术事务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专门工作组的基本职责:审议本学科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具体职责可参考学校的对应分委员会章程中的规定。

    第四章 委员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置委员11-15 人的单数,原则上由学院不同专业、教学系部的教授及副教授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特邀委员。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本人申请(成立之初暂由党政联席会议推荐或全体教职工大会负责执行)、学院学术委员会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并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1/3 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未尽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增补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院长聘任。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议题由主任会议提前确定,再通知全体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主任会议,商议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组成,秘书长列席主任会议。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秘书长列席全体会议。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表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须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决策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由会议主持人选择以举手、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定,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二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在审议事项时,应根据相关事项性质分别邀请相关专门工作组主要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可由主持人决定要求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在审议、评定与委员本人利益相关的事项时,有关委员应予回避。是否必须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根据所涉事项性质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相应异议期。

    对于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如有异议,

    可于异议期内向秘书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秘书处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召开全体会议予以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应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交年度报告,接受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委员工作积分,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积分,须纳入学院的年终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修订后的章程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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