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管理,规范实验室人员的行为,根据我校《实验室管理手册》,并结合我院特点,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实验室人员是指专(兼)职实验管理人员、在实验室从事实验教学、科研的教师及学生。
第二章 实验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条 实验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学校相应的职责规定,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运行,确保实验室正常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四条 实验管理人员实行坐班制,严格遵守学校的上下班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学院和实验中心建立考勤制度,严格考勤纪律,将考勤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实验管理人员是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必须确保分管实验室的水电、消防设施完好无损;重视防火、防盗及门窗安全的管理。
第六条 必须保证实验室正常的工作环境和清洁卫生,不得在实验室存放私人物品,不得在实验室抽烟喝酒,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不得在实验室留宿。
第七条 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使用登记制度,每天查阅实验室日志,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和完好状况,及时维修或报修不能正常运行的实验仪器设备,对检修过的仪器设备做明显标识(如贴上标签),补充低值易耗品等,并填写维护记录本。每学期的最后2周进行仪器设备的整体检修,并报维修计划,下学期初整体维修,报耗材预算。
第八条 负责对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的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仪器设备使用指导,宣讲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至少提前1天配合实验教师整理所需的实验仪器设备、低值耗材等教学必需品,并于开课前10分钟打开实验室门。
第九条 负责完成上级分配的相关资料、表格的搜集和填报任务。
第十条 负责安排和报送实验、实践教学任务,搜集本实验室内完成的实验报告、课程设计报告,每学期第2周报上学期未交实验报告的教师名单。
第十一条 严禁私自将实验设备带出实验室,实验室管理人员不得将钥匙私自转借给其他人员。如确需借出,则需填写实验室设备(工具)借用登记表。附实验室设备(工具)借用登记表。
第十二条 配合院(系)领导做好上级部门及兄弟单位参观访问的接待工作,未经院(系)领导同意者,一律不予接待。
第三章 实验教师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实验教师是指在实验室从事实验教学、科研的教师,实验教师应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安排,在指定实验室组织好实验教学或开展科研实验。
第十四条 实验教师应在每学期开学的第1~3周内填报耗材需求,开课前至少1天与实验管理人员做好实验教学的准备工作。开课前提前10分钟到达实验室,填写实验室日志,指导学生在实验室日志上签到,并进行教学准备。
第十五条 在实验开始前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强调相关仪器设备使用的注意事项,对教学过程中所使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及安全负责,发生事故应迅速处理并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 实验教师在指导学生实验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实验室;科研实验的教师,严禁在仪器设备运转时离开实验室。
第十七条 实验结束后,在实验室日志的备注栏里填写实验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使用情况,将有隐患、有故障的设备反映到日志中(附实验室日志填写规范),并及时告知实验室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实验结束后,安排和组织学生将实验仪器设备、桌椅归位。
第十九条 每学期实验课程结束后,将批改后的实验报告交给相关实验管理人员,登记,由实验中心保管。
第二十条 严禁私自将实验设备带出实验室,如确需借出,则需填写实验室设备(工具)借用登记表。附实验室设备(工具)借用登记表。
第四章 学生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服从教师和实验管理人员的指导,保持实验室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二条 按时到达实验室进行实验,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
第二十三条 在实验室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不准吸烟。
第二十四条 爱护实验仪器设备,节约用水、用电和实验材料,不得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及其它物品,不得私自调换仪器设备和材料,不准私自将公物拿出实验室;发现仪器设备有故障,应立即报告指导教师或实验管理人员,不得自行拆卸。
第二十五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更改操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出现意外事故时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切断电源、气源等),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注意保护现场。
第二十七条 做完实验后,整理好使用的仪器设备,将实验台面打扫干净,关好水电,经指导老师或实验管理人员检查后方可离去。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八条 以上所说实验室人员(实验管理人员、实验教师)有违反以上行为之一且无重大影响者,一次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提醒,三次及以上应由本单位作好记录,扣除年终考核相应分数;造成严重或大范围影响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因违章操作仪器设备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按有关规定赔偿并给予纪律处罚。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造成严重安全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与上级规定相悖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信息工程学院负责解释。